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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27
发布时间:2020-08-06 15:35:44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宁海福至家居商行:

本委受理的刘建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宁海劳人仲案(2020)22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海福至家居商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建中工资15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刘建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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