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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0-357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20-0004 发文日期: 2020-09-2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污染、监测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宁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方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成立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各乡镇(街道)、县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联络员。

第六条 县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开展扬尘污染源调查,建立扬尘污染源“一源一册一图(扬尘地图)”,配备巡查车、遥控飞机、高空瞭望设施和设立有奖举报专线等,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实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扬尘防控工作,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

(四)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及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储运、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九)政府其他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设计、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文明施工措施列入工程造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暂不开工的建设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鼓励实施扬尘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的、封闭的硬质围挡措施,场内易扬尘堆放物应在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栏,主体在建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或更高效的防尘措施进行封闭,围挡上方和安全网设置喷雾设施; 

(四)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开挖、拆除、爆破、洗刨、风钻等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48小时内未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项目竣工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放物。

第十条 除符合可以现场搅拌的法定情形并事先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外,城镇建成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

(二)在建(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取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建、扩建、维修道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挡,城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十字路口交道区段和应急抢修路段不低于1.0米,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围挡的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城市道路或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盖法作业方式;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作业过程中应采用雾炮等设施对作业面进行湿法作业,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或拆除作业;

(二)拆除工地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做到先围后拆;

(三)拆除后暂不能开工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当用防尘网等方式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应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进行覆盖;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绿化工程结束后,应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放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应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设置围槽及顶棚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应配备洒水降尘设施;

(三)装卸物料时,洒水降尘设施必须开启。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作业,应采用管道输送或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四)堆场出入口处应配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除泥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 矿山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和装卸区应设置相应的防扬尘污染环保设施,加工、装卸作业时,环保设施和降尘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矿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做好矿区连接道路保洁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根据道路和气象情况,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强化机扫及冲洗频次。城市主要道路应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逐年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人工清扫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物料遗撒措施,确保物料不外漏。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未按下列要求实施管理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无相应处罚权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扬尘监督管理职责的,可进行通报、提醒;情节严重的,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约谈或追责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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