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65404/2020-349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 发文日期: | 2020-09-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充分调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增强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结合工业园区运行情况,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宁海经济开发区、宁海科技园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
2020年核定归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房地产、金融、保险企业除外)所缴纳的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税收收入作为工业园区的固定收入。
(二)支出范围:
工业园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园区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产业发展扶持支出、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支出、卫生保洁绿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收入分成办法
(一)固定收入分成办法
以工业园区所属企业产生的前两年固定收入实绩的平均数递增4%作为园区当年固定收入基数,收入超基数部分园区按55%比例分成。
(二)其他专项收入分成办法
工业园区出让的工业用地净收益全额返还园区;商住用地净收益由县财政与宁海科技园区按4∶6比例分成、与宁海经济开发区按2∶8比例分成,涉及县政府另有分成办法规定的特殊地块,按县政府规定执行;城建配套费15%部分由县财政统筹,85%部分返还园区。
三、支出基数
工业园区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定额,按照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口径由县级财政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工业园区结算范围内的相应企业的认定,须在企业落户后一个月内由园区会同注册地乡镇(街道)将企业名单、工商登记等资料报县财政局认定。
(二)2018年1月1日起纳入共享机制的招商投资项目按照《宁海县招商项目共享制度(试行)》执行。
(三)工业园区要严格落实债务管控责任,按照“谁举借、谁负责”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不发生债务违规和违约。
(四)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培植财源,扩大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
(五)本轮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四年(2020-2023),期间上级财政管理体制若有重大变动,则作相应调整。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