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59820/2021-33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65-2021-0002 | 发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9日
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运行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20〕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
第四条 申报标准
1、基础条件较好。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社员10户以上,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农业50亩以上、禽类1万羽以上、生畜1000头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有统一的注册商标。
3、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规范;成员帐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按要求及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
4、服务带动力强。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生产记录台帐完整。
5、市场竞争能力强。合作社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增收10%以上,带动农民20户以上。
对产业优势突出、社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显著或有突出成效的合作社可适当优先申报参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工作总结(合作社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成效);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或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每年涉农资金平台开放申报期间报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对推选的申报单位进行核查评定,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标准
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扶持内容
1、服务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测等设备;农产品收购、交易、初加工、整理、包装、检测、社员培训等服务场所建设;高、低温冷库建设。
2、科技示范推广建设。先进技术引进与推广;新科技研发、应用有一定成效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给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联合发文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奖励补助
第十条 示范性评选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评选10—15家,每家以奖代补补3万元。
第十一条 配套奖励
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分别奖励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项目,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二条 对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三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申请监测材料:
1、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自查情况及三年来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县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资格。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3、未按规定参加监测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被取消县级示范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示范性评选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林〔2014〕129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宁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建设考核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项 目 | 具体内容 | 完成情况 | 验收情况 | |
一、设立 登记 | 依法按规办理注册登记 | |||
按规定及时变更、年检 | ||||
二、社员 管理 | 有规范的章程 | |||
社员主体规范。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 | ||||
核发社员(股权)证,社员入退社手续规范 | ||||
三、内部 运作 | 合作社有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 |||
组织机构健全。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 ||||
组织机构活动正常。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 | ||||
重大事项决策方式民主规范,内部档案健全 | ||||
四、生产 经营服务 | 合作社订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 |||
开展统一服务内容(五个统一有2项以上) | ||||
社员产品统一销售60%以上 | ||||
五、财务 管理和 盈余分配 | 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资料完整 | |||
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 ||||
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 ||||
按规定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并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 ||||
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风险金 | ||||
盈余分配,应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分配额应高于可分配数额60%以上 | ||||
乡镇、街道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镇乡、街道存档、另一份报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2
宁海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 ||||
单位地址 | 网址 | ||||
理事长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 登记号 | ||||
主营产品 | 产品商标名称 | ||||
成员数(个) | 其中:农民成员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出资成员数量 | ||||
生产者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 | 单个成员最大股金所占比例 | ||||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
成员帐户是否完整规范 |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
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 是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 ||||
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别填列)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 | ||||
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 | 标准化生产面积(或产量)所占比例 | ||||
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有否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 ||||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财务公开次数 | ||||
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上年盈余(万元) | ||||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剩余盈余分配(万元) | ||||
成员比非成员人均增收比例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 得过何种奖励、称号 | ||||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评选组意见: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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