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首页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文>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文>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2965404/2021-331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21-0001 发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准入配租、租金发放、租后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总工会、县流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县房委办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级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县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筹集

企业、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的存款和投资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家庭各成员名下无车或家庭所有非运营车辆总价格低于15万元,且无连续一个月及以上的贵重车辆驾驶记录。

(二)引进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文件政策确认其资格。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达到1年以上,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经县流管中心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县流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县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五)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五)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已享受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批地建私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仅限于申请人和配偶及原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共有权人,其他家庭成员如已独立分户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除外),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

(二)符合第十四条二类、三类和四类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所在单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

申请人的宁海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由县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现有住房情况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相关土地使用信息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和配偶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住房补贴的信息由县房委办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政府系统内可共享到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供;若发现系统中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申请人需主动提交新的正确信息。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一)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当房源不足时,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以申请时间的先后确认轮候顺序。

(二)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应扣除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

1.当年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总工会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享受100%的租金减免;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享受100%的租金减免;

3.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享受80%的租金减免;

4.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可以享受60%的租金减免; 

5.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含)100%以下(不含)的,享受40%的租金减免;

6.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36平方米住房面积核定享受30%的租金减免,每户每年减免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且保障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应扣除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从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自取得租金补贴保障资格并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后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金补贴的核发。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计算:

1.当年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总工会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享受100%的租金补贴;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享受100%的租金补贴;

3.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享受80%的租金补贴;

4.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享受60%的租金补贴; 

5.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含)100%以下(不含)的,享受40%的租金补贴;

6.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36平方米住房面积核定享受30%的租金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且保障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发布受理公告,按房源房型、家庭人数、家庭类别实行配租。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享受优先安置条件的对象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行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不同地段不同类别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房产、财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配租或发放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成员、房产、财产、收入等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取消租金减免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细则,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严格对社会投资主体的股份转让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序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县一体化的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房源、租赁、人口、户籍、计生服务等综合协作管理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平台,加强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共同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口、治安、计生等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保障家庭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出租方应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7.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不高于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住房的,按合同约定的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租赁、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人才公寓,解决本企业或周边企业的引进人才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未批准的家庭(或个人),资格审核、配租方式均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正式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ti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