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经县政府同意,宁海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宁海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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