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1-413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0-2021-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1-1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1 09:23:2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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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