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65404/2021-413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NHD00-2021-0006 | 发文日期: | 2021-11-03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