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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信息】宁海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11 15:11:02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指个人或者家庭收入总和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度残疾或者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及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二)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经费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三)提供医疗救治。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并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专项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包括“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按照住建部门的救助规定办理。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按照教育部门的救助规定办理。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对象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近亲属办理。丧葬应文明节俭,由特困人员丧葬补助费支出,特殊情况由救助供养经费或临时救助经费予以支持。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集中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应按以下比例使用分配:伙食费占基本生活费的50%;服装和床上用品费用占基本生活费的20%;零用钱占基本生活费的10%;其他费用占基本生活费的20%。

(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集中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应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康复医疗、住院期间陪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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