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59820/2021-41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12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置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印发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2 16:22:04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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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机站,局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行动计划(2021-2025))»,扎实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92号)文件要求和宁海农机工作实际,制定《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宁海特色产业农机化发展水平,积极谋划产业布局,优化发展方式,推动高、精、尖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引进,扎实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探索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适应性试验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围绕现代化农业强县建设要求,立足抓好薄弱环节、提升优势环节,推进我县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以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快先进适用性农机装备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机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全面推动我县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二、首台(套)的概念

(一)首台(套)的界定:

1.符合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首台套”规定;

2.在宁波市特色产业中首台(批)使用;

3.当年购买,且未进行任何形式补贴过的新机具。

(二)已在宁波市广泛使用的农机具(其品牌不同,动力、配置等参数提升)的同类产品原则上不列入首台(套)补贴。

(三)列入《宁波市2021-2023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农机具不列入首台(套)补贴。

(四)列入历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一览表》的农机具不列入首台(套)补贴。

(五)重点扶持县级农业主导产业。

(六)由县农机管理站组织专家认定。

三、首台(套)的说明

(一)首台(套)要求。具有基本农业机械属性,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有效弥补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大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产品可以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如购置国外类似产品,原则上参考执行。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首台(套)规定。

1.对在其他部门已享受补贴的机具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2.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恶意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农机具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补贴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3.对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具,或不按规定履行质量“三包”服务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县农机管理站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予机具补贴惩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首台(套)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组织。

(四)首台(套)补贴标准及资金安排。补贴机具单价需在10万元以上,按购机价的50%补贴市级新型农机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县级资金按市级配套的30%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9万元(含),具体补贴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市农机总站审核后实施。

(五)首台(套)补贴试点实施时间。试点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四、首台(套)的操作程序

(一)首台(套)补贴申请操作程序。

1.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乡镇(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农机站复审。

3.县农机管理站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并批准拟享受补贴对象。购机者自行购买并承担相应购机风险。

4.根据购机者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农机管理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资格,并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5.做好档案管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县农机管理站统一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二)首台(套)补贴申报时间界定。农机具申报首台(套)补贴,以申报时间先后为准,补完或时间截止为止。(注:申报时间是指《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申请表》报到宁海县农机管理站的确切时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镇乡(街道)要切实重视首台(套)补贴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一线,加强调研,抓好责任落实。要将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和首台(套)补贴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

(二)加大宣传,公开信息。认真做好首台(套)补贴试点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一旦发现补贴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用户投诉较多等方面的问题,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同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

(四)认真总结,强化绩效。各镇乡(街道)要认真总结本年度实施情况,包括试点实施效益、主要做法与措施、存在问题及明年补贴政策完善建议等,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各镇乡(街道)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县农机管理站农机科技科,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年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申请表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申请购机者身份



身份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联系电话


主要农作物品种


种植面积(亩)



所在乡镇


所在村



现在住址


手机号码



申购机具

情况

机具名称


购机价格

中央补贴



生产厂家



市级补贴



规格型号


县级补贴



购机时间


市场平均价格

补贴额

合计(元)



购机数量




备注



乡镇农机站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购机者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加盖公章;

2.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购机者各存一份,存档一份。




宁农〔2021〕204号关于印发宁海县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