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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13:40:51 信息来源: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外贸企业应用新技术、招引新人才、培育新模式,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市场,争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先行示范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一批“大而强”的供应链平台企业。鼓励外贸企业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转变业务模式、组织架构、运营流程和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提升自身竞争力。扶持培育一批年销售额大、内外贸业务并重、处于供应链核心的供应链示范平台企业,支持其搭建数字化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物流、仓储、金融、信息等“一站式”服务,构建高效共赢的供应链生态圈。对每家供应链示范平台企业,成立“一对一”服务专班,建立常态化“三服务”工作机制,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鼓励工贸一体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探索技术类商务贸易型外贸企业的扶持措施,对符合相关政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强自有品牌建设。引导外贸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建设能力,支持企业从贴牌生产向研发设计转化,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品牌经营水平。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企业新认定为“品字标”品牌认证企业(制造业类)、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企业(制造业类)通过自我声明方式新获得“品字标”授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企业(非制造业类)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通过转化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对“品字标”外贸企业在国家级官方媒体或省级电视台上开展品牌宣传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加大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问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工作合力。

三、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允许企业以“三同”自我声明承诺,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三同”标识销售产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区县(市)开设“三同”产品示范馆(店),开展“三同”产品系列宣传活动,探索建立“三同”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三同”产品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相关扶持政策且列入市级重点扶持计划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

四、支持企业扩大内销规模。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国内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国内销售额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商场、超市销售外贸产品。鼓励在本地注册的商场、超市与拥有自主品牌的外贸企业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支持商场、超市设立外贸产品专柜、专区,集中销售外贸产品,对进入外贸专柜(区)的企业,鼓励商场、超市实行“多费合一”。

六、支持企业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梳理一批不同行业的境内专业性展会名录(具体名录另行制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展会,有效搭建国内销售渠道。对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的外贸企业,展位费按不高于50%支持,且单个标准展会最高支持0.8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展位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大办展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办展企业(机构)多办展、办好展,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展会,贸易类展会前4年(届)以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补助32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8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消费类展会前4年(届)以展览面积12000平方米补助23万元为起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4年(届)后,按相关规定递减补助或奖励。

八、有效利用商业载体促进内销。鼓励外贸企业在市内商业综合体、步行街、社区商业、夜间集市等开设内销产品直营店、社区门店。对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在国内开设门店的外贸企业,对其新开设的前3家门店,每家门店实际投入费用(仅限房租、装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门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市政府每年举办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商品交易会,开设内外贸一体化馆,集中展示和销售宁波市外贸企业优质内销产品。结合促消费活动,依托步行街、夜间经济地标商圈、特色街区等主要商业载体,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外贸企业开展集中展销活动。支持外贸企业自建线上内销平台,利用网络销售、直播带货、微商、社群拼团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销售,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补助。

九、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组织外贸企业入驻浙江省外贸企业内销专属销售平台——浙江内销馆,参与承接全省政府系统采购业务订单。筛选品质优良的外贸企业内销商品进入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优先采购外贸企业优质内销产品。

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在开拓国内市场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内贸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力度,提升保险覆盖面和限额满足率。鼓励外贸企业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等新模式。探索基于供应链核心示范企业和政府采购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保联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畅通企业资金链。鼓励金融机构适度减费让利,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保险费率水平。

十一、加强人才服务。依托重点人才工程、重点人才项目,加大对高端内销人才引进力度。推进内销领域队伍建设,将国内市场开发营销技能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范畴,鼓励外贸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本企业职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43号)要求,继续做好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大型超市、进特色街区、进夜市、进展会、进政府采购目录等“六进”工作。市级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不低于2亿元,用于今年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工作。

符合本意见和我市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国家和省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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