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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2 14:18:02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1、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发生遗失、灭失的情况,是否可以补发遗失、灭失的权证?如果不行,如何补发权属证书?

答:无论发生房产证还是土地证遗失、灭失的情形,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依据登记相关规定是不能再核发原有的权属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在统一登记后已停止核发。目前,发生权属证书遗失的情况,统一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需由权利人提供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遗失声明等材料到相应的补发窗口办理权证补发手续。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现想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是否可以?如果可以,那么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在夫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是可以在房屋权证上增加或减少一个人名字的。办理登记申请时,夫妻双方需提供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书、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机构有格式文本提供)以上这些材料办理。

3、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房产、土地证书是否还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来换发成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待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办理“首套房证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需提交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家庭成员的认定包括夫妻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不再提供单身证明,由其他材料予以证实(如户口簿、离婚证等)。

5、因孩子入学,想在自己名下的住房权证上添加子女名字,请问怎么办理手续?

答:与父母将房产转给子女一样,可通过买卖和赠与两种方式,将不动产权属约定份额转移到子女名下。

6、办理普通存量房转移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若买入方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国安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6、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交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原件);出让方属于集体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

7、现场网签的需提供:《浙江省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表》(原件);限购区域内购房需提供“限购证明”(房产共有人之间转让房产份额除外)(原件);

8、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买卖双方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9、所得税按实征收所需材料:①原购房发票或原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按揭贷款利息证明(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并加盖银行业务章)③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④公证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

10、土地增值税按实征收所需资料:原购房发票(复印件1件);

11、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增值税减免材料:①原为房改购房的,房改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②原为调产安置的,征收调产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

13、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7、办理继承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提供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继承人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国安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8、办理赠与(含遗赠)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或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赠人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国安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1份);2、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浙江省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表》(原件);

6、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原件复印件1份);

7、非直系亲属的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之间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8、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9、办理增量房转移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买入方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6、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10、办理夫妻房产约定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婚姻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夫妻约定材料(原件);

6、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11、办理离婚析产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婚姻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民政部门鉴证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1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核实复核材料。

13、办理预告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若合同有此条款,则不需要)(原件);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若合同有此条款,则不需要)(原件);4、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若合同有此条款,则不需要)(原件);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若合同有此条款,则不需要)(原件);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注销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若合同有此条款,则不需要)(原件);4、预告登记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4、办理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异议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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