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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院乡关于印发《开展“利剑”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0:57:57 信息来源:茶院乡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行政村、部门、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市局安全形势工作分析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县应急部门“利剑”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明年工作开好局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本乡开展“利剑”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二、检查执法重点

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差的企业;涉及生产、使用、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有限空间、涉爆粉尘的企业;其他有危险作业的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上下协同。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控制,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已进入旺季,交通运输繁忙,一些企业抢工期、赶进度、增效益意愿强烈,加上冬季天气影响,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加。要充分认识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性,强执法保平安,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征和企业单位实际,精心确定检查重点,精心组织力量执行。注重协调县应急部门与我执法力量,集中力量、集中精力、专注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确保专项执法行动不走过场。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企业,着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严格执法,形成震慑。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关注重点行业和高危企业,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以罚代管、以罚代处,必须严格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发现查处一处,整改闭环一处,务必确保处罚与整改同步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检查,实现对D级企业检查全覆盖。要聚焦生产、使用、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有限空间、涉爆粉尘、工伤事故多发等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立案数不低于监督检查数的20%,处罚均案值不低于2万元。各行政村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线索移交应急管理中心。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加强与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联系对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该抄送的,应当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抄告制度(试行)》的规定予以抄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或第52条等规定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夯实基础,统筹推进。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要将专项执法工作与各项基础工作有效结合。一是要结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在1月底之前,要全部完成上一年度参保企业的续保工作。根据宁波市《关于在-般工贸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宣传,力争落地一批新的投保单位,为2021年安责险推进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务必敦促其通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二是要结合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1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所属企业履诺书的签订工作,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所属企业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结合推进风险管控指数工作。乡里要根据每月风险管控指数,明确责任,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方案,提升风险管控指数,确保风险管控指数评定等次为较高,争取通过落实整改,提升评定等次。四是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精准监管,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严格考评,明确奖惩。对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苗头性问题,要研究专门措施,通过采取召开执法警示会议、发出警示函、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督促指导同行业相关企业主动消除同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将对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周分析通报并上报县安委办,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专门制定考核办法,纳入为2021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

附件: 1.涉及生产、使用、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2.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3.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情(参考)清单;

          4.其他危险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20211月8

 

 

附件1

 

涉及生产、使用、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2.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

3.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4.未及时申请到期换证,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

5.前店后库、上店下库或下店上库经营危险化学品及经营门店,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的。

6.未执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或者销售“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而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项目;未经正规设计或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设计、设备设施选型及试生产未按规定备案就投入试生产的;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8.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停产期间不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内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的;复产企业,未制定复工方案并未按规定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就复产的。

9.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配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0.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14.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5.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场所的。

16.未经安全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17.其他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

 

                                  

附件2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1.未制定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辩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5.未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

6.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气体检测或监测的。

7.未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专人进行有效监护的。

8.未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未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审批的;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附件3

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情形(参考)清单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

2.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的。

3.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

5.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6.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7.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等装置的。

10.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等装置的。

11.未按规范制定每班、周、月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的。

12.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等必要防爆措施的。

 


附件4

 

其他危险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

情形(参考)清单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伪造、涂改特种作业证或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企业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3、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作业前未完成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不执行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危险作业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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