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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135091-4/2021-38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国资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1-05-19
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1〕15号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9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选人用人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的招聘制度,结合《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以外,均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县国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企业招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特殊技能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市场化聘任人员,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招聘公告及报名

第七条 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参照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

(二)招聘的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

(三)考试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

(四)体检标准;

(五)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八条 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同一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指标数比例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指标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指标数或取消招聘,并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试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的办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企业招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特殊技能执业资格的人员,需要直接面试或“技能测试+面试”的形式进行考试的,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条 笔试、技能测试、面试的总分均采用100分制。考试形式为“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面试”的,笔试或技能测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也可以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增加专业理论知识测试。技能测试主要考核岗位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笔试或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岗位招聘指标数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结构化或专业化面试、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

第十四条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总成绩相同并影响录用的,按笔试或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笔试科目。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由7人组成,评委人选一般从评委库中抽签产生。

第十六条 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考试机构命题和制卷,并由命题机构批改笔试试卷。技能测试可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自行命题和测试。

第五章  体检

第十七条 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上说明和公布。

第十八条 对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到异地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参照当年度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者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业务能力等,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录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拟录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予以录用。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录用人员需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准后,企业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章  递补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面试对象放弃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或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第二十六条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岗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第二十七条 若被录用人员考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企业需要递补的,应在招聘公告中进行明确。

第九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企业领导人员(包括正职领导人员和副职领导人员,下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分管关系的岗位。企业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非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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