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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135091-4/2021-38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国资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1-05-19
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1〕16号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9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企业用工刚性约束,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优化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管理有序、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劳动用工分为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第五条企业劳动用工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章用工指标管理

第六条企业劳动用工指标包括用工总人数指标(劳动合同用工人数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中层职数指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编制定岗定员方案,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用工指标核定原则:

(一)用工总人数指标核定。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企业用工总人数指标。除企业职能增加、规模扩大等因素,原则上用工总人数和劳动合同用工指标数只减不增。县直属企业的领导职数不在核定范围。

(二)中层职数指标核定。中层职数是指县直属企业的本部内设机构正副职职数以及直接管理企业班子职数、委托监管企业班子职数。县直属企业的本部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个。县直属企业的本部内设机构正副职职数的配备:人员数≤3人的内设机构最多配备1名,3人<人员数≤7人的内设机构最多配备2名,人员数>7人的内设机构最多配备3名;党群中层职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严设置。县直属企业的直接管理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的领导职数根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核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

(一)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增加人员要有计划地适度控制;

(二)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实施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消化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结构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增人;

(三)对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增人。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用工招聘实行审批制,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用工招聘审批表》(详见附件1)。

第十条 企业申报劳动合同用工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招聘计划先经受托监管单位或县直属企业审核后统一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除政策性安置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企业根据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准同意的《宁海县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录用核准表》(详见附件2)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相关文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管理

第十四条 文印、档案、窗口服务、驾驶等辅助性岗位可以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行政管理、涉密、财会等岗位不得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

(一)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可自行增补,增补名单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二)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先消化劳务派遣用工,消化未到位的原则上不增人;

(三)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增人。

第五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六条 隶属于不同受托监管单位或县直属企业的企业之间,人员原则上不能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选调人员,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全县国有企业公开遴选。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用工管理:

(一)企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新招用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确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应出具试用期考察报告。

(二)企业可采用市场化聘任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化聘任实行契约化管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试用期6个月;聘期满后,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返聘退休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应确保本单位员工全部在职在岗,原则上不准外借本单位员工。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接受县委编办等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新增用工指标和年度招聘计划使用指标报县委编办备案或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责令企业清退,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扣减考核年薪。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招聘人员的;

(二)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三)参与招聘的企业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

(四)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及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非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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