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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1 15:59:15 信息来源: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八)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不符规定(不包括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申报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事项)的申报企业,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上报电子版文件。同时,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的,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注:企业申报时,请带上所有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每份材料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宁海县商务局。

三、申报时间:2021年7月21日-7月28日

请各企业务必于2021年7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局,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89283361

邮箱:903252480@qq.com

地址:宁海县商务局(宁海县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1012室,县行政服务中心北面)

 

 

 

 

宁海县商务局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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