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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1-4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21-0003 发文日期: 2021-07-28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统一规划、深水深用、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原则,优先保障公用码头的建设。

第四条 《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我县港口岸线规划的研究编制由县交通局负责,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以召开港口岸线管理联席会议的方式,决定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等重大事项。县交通局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的协调、记录等日常性工作。

县交通局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审批或核准项目中需占用港口岸线(含港口岸线陆域范围内土地)的,应事先征求县交通局意见。

第五条 使用港口岸线建设设施,必须符合港口岸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岸线规划。

第六条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复杂的需组织专家评估。港口经营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岸线与土地、海域的配置合理;

(二)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

(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

(二)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港口设施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县交通局,将使用港口岸线的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同时占用土地、海域的,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港口岸线、土地、海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在港口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未具体明确的,由县港口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在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岸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一条  在港口项目开工建设时,县交通局应当进行现场监督,负责港口岸线坐标核定。港口岸线具体坐标位置核定后,由县交通局予以登记。登记应当载明批准文号、港口岸线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岸线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交(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禁止船舶靠泊无证码头作业。对履职不力,甚至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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