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59820/2021-40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65-2021-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渔业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水产养殖中违反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10:45:30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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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2021〕11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水产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对象

县内水产养殖过程中禁用药物的使用者。


二、举报条件

1.应当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信息和违法事实,掌握案件认定的直接证据,协助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符合;

2.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单位掌握;

3.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

4.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

三、举报及奖励方法

举报电话:110,0574--65259916

奖励标准及方法:举报内容查证核实,每起奖励1万元。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共同举报奖励;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