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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16:46:19 信息来源: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2021年9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1年9月的前10个工作日(9月1日至9月14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书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书。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书、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根据系统提示,点击“医疗机构(点击访问)”或“零售药店(点击访问)”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正式申报。(也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四)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宁海县”,在搜索栏中搜索“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上传(扫描或拍照)已盖章的自评表、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宁海县受理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778号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1楼39号窗口,联系电话:65259098。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3、附件4。

(三)其中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附件:1.甬医保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操作注意事项.docx

3.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docx

4.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rar






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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