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5420/2021-403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县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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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宁海县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7日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宁海县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决策事项标准】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科技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
(三)与科技创新有关,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遵照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公布、合法注审查、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决策事项建档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职能科室开展相关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职能科室(以下简称职能科室)负责决策事项起草拟订、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目录发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县科技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经县科技局党组集体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
县科技局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县科技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县科技局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第七条 【决策草案拟订】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县科技局应当及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职能科室。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职能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八条 【公众参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职能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呐的范围和程度,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召开听证会的,职能科室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
职能科室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职能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职能科室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决策事项的论证。
第十条 【风险评估】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职能科室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职能科室采取委托方式开展风险评估的,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相关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草案修改】职能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正式决策事项草案,报送县科技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职能科室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办公室开展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四)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完成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上盖章。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通过县科技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县科技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公布】决策草案通过集体审议后,职能科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归档】县科技局应建立重大行改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职能科室和办公室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局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科技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县科技局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策调整】依法作出的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县科技局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县科技局主要领导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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