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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1 16:05:54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事人:宁海东度五金加工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10月13日;经营者:刘才进;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制造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局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宁)应急罚〔202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因本机关多次联系你(单位),你(单位)拒不提供联络地址,亦拒绝前往我机关签收相关文书,穷尽一切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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