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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6274183/2021-4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跃龙街道 发文日期: 2021-09-22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跃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宁跃办〔2021〕34号

街道机关各办公室: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跃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跃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县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本街道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街道提交、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街道法制审核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或拟以本街道名义发布的行政

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执法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听证会纪要;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审核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证据目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法制审核办公室收到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以执法科室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相关材料为限。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科室了解情况。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定证据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重要内容。

法制审核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执法事项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审核人员可以邀请街道法律顾问参与,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的真伪;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的标准、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性、专业性要求;

(三)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法制审核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街道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街道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核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科室。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认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合法、合理的,应当研究采纳并修改完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审核办公室复审。法制审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科室。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办公室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或书记办公会议处理。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交由执法科室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附件:跃龙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跃龙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

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强制

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致使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其他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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