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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135091-4/2021-408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国资管理中心 县交管办 发文日期: 2021-09-28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1〕31号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小组,加强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流程控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调整应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和受托监管单位应加强对下属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第三条 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评级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参照工程类项目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建设工程及法定招标规模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货物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县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以公开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审查;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县国资管理中心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50%及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企业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五)采购的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报企业主管单位和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事先向县国资管理中心填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经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组织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报告、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企业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的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执行计划,并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资料的影印件作为附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再签订下一年的合同。

第八条 企业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企业应对采购货物服务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及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项目特点、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如购置的货物服务有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标准的,则参照标准采购。企业应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的货物服务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的货物服务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的货物服务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的货物服务的验收标准;

(七)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条 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在参与招投标等活动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企业采购。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依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的采购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将非实质性条款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六)支持列入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部门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第十二条 企业采购文件等公告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它媒体上同步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采购应当成立由企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小组,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综合专家库抽取。

第十四条 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者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或评标。

第十五条 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企业和受托监管单位应明确职能,成立企业采购监管小组,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诉(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并确保决策程序到位、会议记录齐全、监管及时有效、操作阳光透明。企业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如有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涉及违纪违法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县国资管理中心反映。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采购文件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赔偿(不可抗力除外),并重新开展采购。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增减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否则应重新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依法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和绩效。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自行出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宁海县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意见》(宁国资发〔20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通知》(宁国资发〔2020〕44号)文件同时废止。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未涉及或者未明确的其它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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