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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行政复议局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等相关事项的通告(三)
发布时间:2022-01-05 15:03:5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到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相关事项,需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需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除宁波市外)不带星号。经准许进入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登记检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拒绝入内。

二、建议优先通过网上平台、电话、邮寄、传真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材料、联系承办人员等事项。

网上申请平台: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recept.zjzwfw.gov.cn/online/accept#/accept/notice?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0717361581&syncUserType=true&useDetailNew=true&endpoint=online&sequenceNo=ae36ea7a655a4579875354e82746517e&viewId=Notice&config=%7B%22viewId%22%3A%22Notice%22%7D;

或者“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

材料邮寄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大厦B幢1417室,宁海县行政复议局,邮编:315600;联系电话:0574-89284122。

三、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暂不安排实地调查、听证等事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共防疫情、同护健康。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届时将通过宁海县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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