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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委和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38个罪名及其立案标准全表
发布时间:2022-10-08 10:38:13 信息来源:宁海廉政网 浏览次数:

       编者按:根据现行《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款、《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等规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共计38个(立案标准表附后)。       

       一、涉及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共2个):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二、涉及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共16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第1款);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5.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180条第4款);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9.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10.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1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1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1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1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15.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16.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三、涉及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共11个):1.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2.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11》);3.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11》);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6.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1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11.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五、涉及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共7个):1.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2.非法拘禁案(第238条);3.非法搜查案(第245条)(注:以上2、3两个罪名系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三家共管罪名,应当重点把握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从而区分管辖机关);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破坏选举案(第256条);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
       八、涉及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1个):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十一、涉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1个):1.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38罪名立案标准一览表(有误差,详见立案标准2)

一、属于贪污贿赂类犯罪(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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