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二、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原则上,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两者比例。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制定负责任捕捞补贴的具体规定,设立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和比重系数,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为必选指标,限额捕捞、渔具管理、幼鱼比例、产品合法性标签等暂为鼓励选择指标。
4.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5.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申请人有证无船、一证多船申请生产补贴资金。
凡渔船、渔船所有人信息有变更的还需填写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变更表,变更表内容格式与申请表相同。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年末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渔船所有人申请。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包括变更表),经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审查并签字盖章。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渔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生产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或新建渔船、改造渔船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审核、汇总、测算补贴资金,并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生产情况、补贴标准在村、乡镇、县渔业办事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船龄标准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四、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宁海县桃源街道安民路6号桃源大厦E幢),联系电话:0574-89583913
五、政策依据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
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
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的通知》(甬农发〔2022〕24号);
六、监督电话及地址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宁海县桃源街道安民路6号桃源大厦E幢),监督电话:0574-6525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