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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11:08:28 信息来源: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2020年12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2年12月的前5个工作日(12月1日至12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表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表。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表、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直接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4。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5)。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6。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7。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8。

附件:附件1: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pdf

附件2: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pdf

附件3:宁海县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附件4: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附件5: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zip

附件6: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zip

附件7: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附件8: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zip


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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