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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6036/2021-46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9-28
宁海县民政局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民政局

2021年9月28日


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计〔2017〕39号)《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等文件精神和宁海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新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县级财政给予每个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老年文体活动等单一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新建成的街道(乡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限补1个。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县级财政根据机构等级、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

1、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每个每年补助标准:通过AAA级评定的补助15万元,通过AA级评定的补助12万元;AA级以下的补助8万元。

2、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每个每年补助标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评定为A级、AA级、AA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评定为A级、AA级、AAA级的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3、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等项目。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具有本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提供不少于45小时、30小时、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公开采购的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养老服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老年人需求评估补助: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份40元标准补助,保险由县民政局统一购买,保费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街道(乡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统一按市里确定的标准参保,县级财政补助保费的30%。

(八)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2021年根据《宁波市2021年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宁海县)》市、县按各50%分担,上级另有文件要求,从其规定。

(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励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助政策按《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执行。

2、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50、200、250、300元特殊岗位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持证护理员人数,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十)家庭照护人员培训:标准参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上述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财政投入情况、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服务绩效等综合评估情况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应的建设、运营、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由社会力量享受。

第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

第八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海县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民〔2014〕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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