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民政局
2021年9月28日
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浙民养〔2019〕1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 县民政局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与预算,经县财政局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乡镇(街道)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养老机构,按床位进行补助,新建床位最高补助标准为10万元/床,不足10万元/床的按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指从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建设费用)计算;扩建、改建敬老院最高补助标准为8万元/床计算,不足8万元/床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口径同上),补助资金由市、县、乡镇(街道)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乡镇(街道)财政状况分类口径,一类乡镇(街道)市县给与50%的补助,二类乡镇(街道)市县给与60%的补助,中心镇市县给与70%的补助。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整体搬迁进行异地新建敬老院的,新增床位享受市县补助,而原有床位建设经费通过资产置换解决的,市、县不再补助。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万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床位建设补助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县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四)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
纳入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六)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50、200、250、300元特殊岗位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持证护理员人数,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七)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参照《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5〕15号)执行,按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床位数,市、县财政每年每张各补助30%,其中特困人员床位数,县财政全额补助。
(八)从事养老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7〕13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九)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宁海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需先向县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按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乡镇(街道)投资新建(扩建、拆后重建)养老机构的。在项目立项后,补助资金分招投标完成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及项目竣工决算后三次拨付,分别按确定的补助资金总额的30%、30%和40%拨付。
申请补助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同意立项的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敬老院新(改、扩)建的相关材料。
3、主管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协议书以及收费凭证;
4.用房新建的,须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同意的立项批复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证书;改造或租用用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5.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供失能(失智)老年人花名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困难老年人入院名册等材料。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需提供养老护理员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六)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补助,需提供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加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奖补,按《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通过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拨款文件送财政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收到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养老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适时对全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长期使用权(一次性缴纳租金或押金2年以上)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项目、居家式老年公寓所需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宁海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机构(单位) | (盖章) | |||||
机构(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现有床位(张) | |||||
登 记 性 质 | 使用床位(张) | |||||
申请补助单位和项目内容 | 数量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实际补助资金(万元) | |||
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 新增核定床位(张) | 公办 | ||||
民办 |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人数 | 重度 | |||||
中度 | ||||||
轻度 | ||||||
入职奖补 人数 | 本科及以上 | |||||
高职 | ||||||
中职 | ||||||
参加政策性保险床位(张) | 自费 | |||||
特困人员 | ||||||
养老护理员人数 | 初级 | |||||
中级 | ||||||
高级 | ||||||
技师 | ||||||
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 ||||||
其他社会养老服务建设项目 | ||||||
合 计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注:1、本表一式3份,机构(单位)留存1份,乡镇(街道)、民政局各1份。
2、实际补助金额由民政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