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海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11号 2022年11月28日
目 录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宁政办发〔2022〕38号)……………………………………………………1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宁海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9号)……………………………………………………………………………13
县政府召开第22次常务会议 ……………………………………………………………43
二○二二年十月份县政府大事记…………………………………………………………45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管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部门及乡镇(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六)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政府投资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定期评估调整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项目特征、管理组织架构等情况结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条 政府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项目生成要谋划、实施必计划、计划必保障、全程有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要求,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强化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约束性,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全流程造价动态管控,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提速增效并及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项目谋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实行谋划申报一批、调整补充一批、建设出库一批的滚动接续管理机制。
第八条 项目谋划应当常态化开展,要做得早、研究得深实、考虑得全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应当选择一批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咨询,形成一批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储备项目。
项目谋划应当依据国家的投融资政策及有关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区域或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条线下达的考核指标等情况进行。
项目谋划过程中应当着重就以下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评估论证与对接: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方向与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对照上述要求从严把关,真正让拟建项目起到补短板、强弱项的作用,促进宁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土地(空间适配)、征迁等要素能否得到保障与解决;3.项目建设规模的经济性,进行规模、成本与效益比较分析,防止过度超前、规模过大、标准过高;4.资金的保障性,资金来源是否明确,能否得到落实。
第九条 谋划生成项目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前期研究报告,填写项目储备申报表,通过宁海县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前期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项目内容、规模和选址意向,土地、征迁等建设要素条件方面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方面初步考虑,项目建设期安排,投资效益初步估计,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和结论。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要素保障部门在收到项目申报信息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各要素保障部门的初审意见分为“支持”“有条件支持”“不支持”等,并相应填写具体理由。各要素保障部门在宁海县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意见代表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进行项目审批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申请储备的项目经要素保障部门初审后,由县发改局汇总并组织会审,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入库通过后,由宁海县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项目编码,作为进行后续管理与监督的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 已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因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调整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或未入库项目确有需要并急需建设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组织会审后予以清理退库或补充入库。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财政年度预算规模及资金来源安排等方面情况,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实施必计划、计划必保障要求,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成熟项目申报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建的新开工类项目应当已经完成或年内能够完成项建审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可研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初设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经申报后先由要素保障部门初审,再由县发改局组织会审,逐个对接拟安排项目,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再次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论证,并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名单。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将拟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报要素保障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再报送至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述签署意见工作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编制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充分衔接。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选址、政策处理规模及进度、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进度目标等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项目不得招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在保续建的基础上视项目前期进展情况优先安排成熟度高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先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计划。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重点分析评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项目开工、建设动态、形象目标进度、投资目标进度、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计划执行,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合并审批环节。
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入库、纳入计划时进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审核后,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内容(专项债等项目需同时提供资金平衡方案),并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入库、纳入计划时所作的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为依据)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相关内容应满足进行概算审核的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报告,县发改局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估算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对初步设计阶段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要求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概算超估算,可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批或变更批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三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应当在中介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基础上作出审批决定。
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内容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县发改局在编制计划以及审批时从严管控,并征求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土地、资金、征迁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保障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阶段有关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概算的编制、评审、管控等管理,应当依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0〕17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投资管理相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以项目建设科学性、规范性和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为要求,厉行节约,运用限额设计和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项目功能配置和成本的分摊比较,开展多方案优化比选,确定最优方案,强化批复初步设计、项目概算以及技术文件的约束性,进行精细化管理,实施全流程造价动态管控,坚决守住概算底线,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县发改局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服务等采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征、业主需求、有关规定等情况,充分做好各项采购(招标)的前期分析策划工作,制定合理的采购(招标)计划及流程、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造价控制目标,并按照限额目标进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有关施工图预算的编制、造价管控、评审以及招标控制价确定、备案等管理,应当依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0〕17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以及年度计划目标和造价管控目标进行建设,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计划和突破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阶段有关概算的执行、管控以及概算调整等管理,应当依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0〕17号)执行。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水文地质有重大变化以及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对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0〕17号)、招投标有关情况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单价、合同价调整的依据、原则、方法、程序,以及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分段结算、竣工结算的支付方式、时限、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县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依法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应当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优势和作用,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依托在线审批和宁海县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横向联通到各有关部门,纵向贯通至每个项目的各个环节,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为止,做到全部全程透明和可核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相关手续办理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工建设、建设动态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概算执行、项目竣工等重要信息,实现动态管控、及时预警、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县发改局应制定有关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便于项目单位在线报送。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管工作的落脚点放到为项目单位做好服务上,寓监管于服务,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投资综合部门应统筹、分阶段、有针对性地为项目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制度培训、业务交流和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项目单位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招标采购、开工建设、批复设计和概算执行以及重大变更、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等环节监管的同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在线审批和宁海县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运用“制度+目标+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将项目谋划、计划、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县发改局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情况,责令项目停工,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由各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或报县政府进行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工程造价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而实施招标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无关建设内容或非主体功能,擅自提高建设和装修装饰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调整工程造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或投资管控的,擅自调整投资概算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效服务或咨询成果报告弄虚作假或咨询意见失实,造成工程延期或投资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县属〔包括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宁海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宁海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10个领域347项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筑牢监管执法链条。通知施行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继续由原业务主管部门查处。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接,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海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海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共7项) | ||||
1 | 330279002001 |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2 | 330279002002 | 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3 | 33027900200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除外) | 县委编办 |
4 | 330279002005 | 对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5 | 330279002006 | 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6 | 330279002007 |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7 | 330279002008 |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 县委编办 |
二、发展改革(共15项) | ||||
8 | 330260002001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9 | 33026000200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0 | 33026000200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1 | 330260002004 |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2 | 330260002005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县发改局 |
13 | 330260002006 |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4 | 330260002007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5 | 330260002008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6 | 330260002009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7 | 330260002010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8 | 3302600020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19 | 330260002012 |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20 | 330260002013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1 | 330260002014 |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22 | 330204010000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发改局 |
三、教育(共15项) | ||||
23 | 330205024000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部分(民办高等学校除外;责令停止招生资格、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4 | 330205011000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分(民办高等学校除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5 | 33020501500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部分(民办高等学校除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6 | 330205018000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分(民办高等学校除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7 | 330205030000 | 对幼儿园配备或聘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8 | 330205034000 | 对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备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29 | 330205031000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30 | 330205019000 | 对幼儿园招生、编班进行考试、测查或超过规定班额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31 | 330205020000 | 对幼儿园使用未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32 | 330205027000 | 对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强化训练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33 | 330205029000 | 对幼儿园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或无安全保障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34 | 330205023000 | 对幼儿园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或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35 | 330205028000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教育局 |
36 | 330205021000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教育局 |
37 | 330205033000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 县教育局 |
四、民宗(共13项) | ||||
38 | 3302410240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宗局 |
39 | 330241001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0 | 330241028000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1 | 330241018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42 | 330241002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3 | 330241006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4 | 330241019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5 | 330241015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6 | 330241020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 县民宗局 |
47 | 330241016000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 县民宗局 |
48 | 3302410250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宗局 |
49 | 3302410260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宗局 |
50 | 3302410270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宗局 |
五、民政(共10项) | ||||
51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52 | 330211039004 |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 县民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53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54 | 330211030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政局 |
55 | 330211029008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政局 |
56 | 330211027001 |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政局 |
57 | 330211027002 |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政局 |
58 | 330211027003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家庭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民政局 |
59 | 3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 县民政局 |
60 | 3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 县民政局 |
六、财政(共60项) | ||||
61 | 330213112001 |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2 | 330213112002 | 对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3 | 330213112003 | 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4 | 330213112004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65 | 330213112005 | 对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6 | 330213112006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7 | 330213112007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8 | 330213112008 | 对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69 | 330213112009 | 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0 | 330213112010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1 | 330213073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72 | 330213052001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3 | 330213052002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4 | 330213052003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5 | 330213052004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6 | 330213052005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7 | 330213005000 |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78 | 330213054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79 | 330213051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80 | 330213035000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81 | 330213012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82 | 330213009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83 | 330213007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84 | 330213003000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财政局 |
85 | 330213060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 县财政局 |
86 | 330213091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87 | 330213072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88 | 330213056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89 | 33021301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0 | 33021300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1 | 33021305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2 | 330213088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3 | 33021304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审批除外) | 县财政局 |
94 | 330213014000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95 | 330213108001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6 | 330213108002 |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7 | 330213108003 |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8 | 33021309300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99 | 330213093002 |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0 | 330213093003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1 | 330213093004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2 | 33021309300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3 | 330213093006 |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4 | 330213093007 | 对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5 | 330213093008 | 对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06 | 330213038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07 | 330213065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08 | 330213074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09 | 330213049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0 | 330213006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1 | 330213031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2 | 330213025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3 | 330213020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4 | 330213058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5 | 330213032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6 | 330213090000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117 | 330213039000 | 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县财政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18 | 33021307700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19 | 330213024000 |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120 | 330213113000 |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财政局 |
七、人力社保(共9项) | ||||
121 | 33021404700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2 | 330214046000 |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3 | 33021406700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4 | 330214101000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5 | 330214068004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6 | 330214068005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7 | 330214068006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8 | 330214018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许可证除外) | 县人力 社保局 |
129 | 330214103000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人力 社保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八、建设(共80项) | ||||
130 | 3302174780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31 | 330217484000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2 | 330217474000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33 | 330217871000 | 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34 | 330217038000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5 | 330217A080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6 | 330217A090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7 | 330217F990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8 | 330217F980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39 | 3302170310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0 | 330217685000 |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1 | 33021768600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2 | 330217A61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船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城管局 |
143 | 330217A60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城管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44 | 330217G25000 | 对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5 | 330217G2600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6 | 330217642000 | 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7 | 330217089000 |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8 | 330217G27000 | 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49 | 330217G28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50 | 330217G29000 | 对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51 | 330217G3000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52 | 330217G31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53 | 330217G32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54 | 330217G33000 | 对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55 | 330217094000 | 对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56 | 330217061000 | 对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57 | 330217G340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58 | 330217G35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59 | 330217G3700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60 | 330217G3800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业除外) | 县住建局 |
161 | 330217G39000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62 | 330217G40000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63 | 330217059000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64 | 330217041000 | 对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65 | 33021709500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66 | 330217106001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67 | 3302170190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68 | 330217071002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69 | 330217071001 | 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0 | 330217071005 |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1 | 330217044006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2 | 330217196000 | 对业主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3 | 330217721000 | 对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4 | 330217G41000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5 | 330217F96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住建局 |
176 | 330217G03000 | 对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7 | 330217F95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78 | 3302177590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县住建局 |
179 | 330217082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0 | 330217011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81 | 330217013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2 | 330217109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3 | 330217115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4 | 330217100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5 | 330217088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6 | 330217081000 |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7 | 330217023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8 | 330217016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89 | 330217015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0 | 330217A1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1 | 330217674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192 | 330217A07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3 | 330217681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4 | 330217679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5 | 330217120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6 | 330217105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7 | 330217A46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8 | 330217A43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199 | 330217036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200 | 330217475000 | 对出借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201 | 330217G02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202 | 330217F97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03 | 330217798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204 | 330217001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205 | 330217854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206 | 330217799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207 | 330217B14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住建局 |
208 | 330217A23000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 县住建局 |
209 | 330217G42000 |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城管局 |
九、水利(共62项) | ||||
210 | 330219194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1 | 330219234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2 | 330219235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13 | 33021918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4 | 330219191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5 | 330219236000 |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6 | 33021917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7 | 330219233000 | 对出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8 | 330219169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19 | 330219176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20 | 330219189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21 | 330219173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22 | 330219188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23 | 330219175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24 | 330219192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25 | 330219179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26 | 330219268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27 | 330219182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28 | 33021919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29 | 330219237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0 | 330219238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1 | 330219239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2 | 33021924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33 | 330219186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34 | 330219178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5 | 330219172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6 | 330219196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7 | 330219171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38 | 330219266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 县水利局 |
239 | 330219265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行政处罚 |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 县水利局 |
240 | 330219241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1 | 330219242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2 | 330219243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3 | 330219244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44 | 330219245000 | 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5 | 330219246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6 | 330219247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7 | 330219248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8 | 330219249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49 | 33021925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50 | 330219251000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51 | 330219252000 |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52 | 330219264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53 | 330219263000 |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54 | 330219262000 |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55 | 330219261000 |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56 | 3302191320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 县水利局 |
257 | 3302190550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资质等级证书、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 县水利局 |
258 | 330219253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59 | 330219254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260 | 330219260000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1 | 330219259000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2 | 330219258000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3 | 330219257000 |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4 | 330219256000 |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5 | 330219255000 |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66 | 330219138000 | 对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资质和资格、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除外) | 县水利局 |
267 | 330219117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停、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除外) | 县水利局 |
268 | 330219232000 | 对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外) | 县水利局 |
269 | 330219219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70 | 330219218000 |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县水利局 |
271 | 330219217000 |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水利局 |
十、林业(共76项) | ||||
272 | 33026406300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3 | 33026406600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4 | 33026406000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5 | 33026406700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6 | 330264095000 | 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7 | 330264096000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8 | 33026406400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79 | 330264108000 |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0 | 330264061000 |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1 | 330264065000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82 | 330264018000 | 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3 | 330264008000 | 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4 | 330264017000 | 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5 | 33026406200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6 | 330264062003 | 对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7 | 330264062005 | 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8 | 330264062006 |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89 | 330264007001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0 | 330264007002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1 | 330264010001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2 | 330264010002 |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3 | 330264010003 | 对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4 | 330264010004 | 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5 | 330264019004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6 | 330264009000 | 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297 | 330264011000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8 | 330264006000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99 | 330264003000 | 对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0 | 330264002002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1 | 330264002004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2 | 330264002007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3 | 330264002003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4 | 330264002001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5 | 3302640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6 | 330264101000 |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7 | 330264100000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8 | 330264075000 |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09 | 3302640900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0 | 330264069001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1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311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2 | 330264140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3 | 330264074000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4 | 330264084000 |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5 | 330264080000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分(划转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6 | 33026403800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采集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7 | 330264029000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8 | 330264027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19 | 33026403100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0 | 330264022000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1 | 330264036000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2 | 330264039000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狩猎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323 | 330264034000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4 | 330264033000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5 | 33026403000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6 | 330264040000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7 | 330264021000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8 | 330264020000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29 | 330264023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0 | 33026403200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1 | 330264015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证件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2 | 330264079000 |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3 | 330264026000 | 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4 | 330264042000 | 对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划出部门 |
335 | 330264001000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6 | 330264097000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7 | 330264098000 | 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8 | 330264139000 | 对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39 | 330264135000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分(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0 | 330264107000 |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1 | 330264149000 |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2 | 330264148000 | 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3 | 330264143000 |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除外)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4 | 33026414500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5 | 330264146000 | 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6 | 330264147000 |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347 | 330264105000 |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县政府召开第22次常务会议
2022年11月24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楼鼎鼎主持召开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县领导陈锦杰、郭文魁、黄崭、龚慧参加。
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会议指出,临近年终岁尾,统筹发展和安全各项工作任务较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学习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会议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被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战略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刻认识到“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我国国家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听取了县房治办《关于全县人居环境大提升暨全域自建房综合整治大行动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强化目标导向,对照年度目标加大攻坚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要强化顶层设计,找准病根精准施策,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政策执行落实落地;要强化各方联动,各部门主动靠前,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会议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关于《宁海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进一步抓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是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抓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根据宁海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划分区域,进一步做好声环境管理工作。
会议听取了县司法局关于《宁海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紧扣高质量发展法治示范县的目标任务,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力求体现宁海特色,在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上谋深谋实。
会议听取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宁海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事项。
二○二二年十月份县政府大事记
10月8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郭文魁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县交通局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杨钻汇总分析9月工业经济指标;赴龙头企业调研。
△上午,县政府领导黄崭、俞其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黄崭检查塔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进展情况。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王辅橡、黄崭、俞其参加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季度例会。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下午,副县长杨钻检查“省委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参加市现场会筹备工作会议。
10月9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黄崭参加宁波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领导小组例会。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陪同明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调研。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信访接待。
△上午,副县长杨钻实地会商艾美卫信二期和“泉水变”项目进度。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市督导见面会。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王辅橡、杨钻听取全县经济形势汇报。
△下午,县长楼鼎鼎赴基层工作调研。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参加征迁领导小组会议。
△下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黄崭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全县疫情防控视频连线会议;赴西店镇调研教育项目。
△下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市委政法委视频连线会议;陪同市委政法委督导组来宁海督导检查。
10月10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调研县总工会;陪同市体育局领导调研。
△上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王辅橡、黄崭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陪同市消防督导组检查。
△上午,副县长杨钻参加工治办例会。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8+X”日会商;赴看守所走访调研。
△下午,县长楼鼎鼎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
△下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王辅橡、郭文魁、杨钻、黄崭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参加单一来源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五大革新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俞其陪同市督导组检查相关工作。
10月11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研究《宁海老城保护与复兴城市片区设计》与全域国土空间整治试点工作。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赴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陪同县人大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上午,副县长杨钻听取小微产业园建设情况汇报;走访企业;赴宁海海关对接工作。
△上午,副县长黄崭陪同市农业农村局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一级响应会商会。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听取五大革新阶段性进展汇报。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赴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赴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下午,副县长杨钻陪同市经信局领导调研;参加市大数据局调研座谈会。
△下午,副县长黄崭陪同市农业农村局领导调研;参加宁渔促富工作协调会。
△下午,副县长俞其县公安局干部人事调整谈话。
10月12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研究财政与审计工作。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全省交通工作视频调度会;听取交通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陪同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工作联合督导组调研。
△上午,副县长杨钻会商工业投资项目有关问题;走访企业。
△上午,副县长黄崭陪同四川省普格县领导调研、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组督查。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陪同市领导调研相关工作。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王辅橡调研中心城区全面统筹发展“东美丽、北时尚”工作。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听取五大革新工作汇报;参加市十六届人大代表宁海中心组2022年第三次集体活动。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农村客货邮融合星级样板县答辩。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杨钻参加全县数字政府建设汇报会。
△下午,副县长黄崭赴一市镇督查信访维稳工作;陪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调研。
△下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市领导谈话。
10月13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王辅橡听取交通工作汇报。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听取七张清单工作汇报;参加全县出租房和沿街店铺消防安全整治现场会。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陪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督查。
△上午,副县长杨钻赴艾美卫信项目现场;陪同省外专局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参加一户多宅务虚会。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接工作。
△下午,县政府领导郭文魁、杨钻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黄崭参加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考核综合评审会议。
△下午,副县长俞其赴高速卡点检查指导工作并慰问工作人员。
10月14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研究疫情防控工作。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信访接待。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全市职业教育大会。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全省公安机关有关工作视频调度会、全市公安机关工作部署会。
△下午,县长楼鼎鼎参加全省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信访接待;参加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推进会。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赴市级部门对接工作。
△下午,副县长杨钻听取工作汇报;赴如意项目现场;调研强蛟镇工业投资工作。
△下午,副县长黄崭赴市水利局对接工作。
10月17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听取清溪水库建设工作汇报。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接见客商。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赴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新班子成员报到碰头会。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会商有关工作。
△上午,副县长杨钻赴黄坛镇信访接待;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五大革新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陪同省督导组检查二十大维稳安保工作。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郭文魁、俞其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杨钻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黄崭参加东排项目渣土清运协调会。
10月18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王辅橡研究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陪同市领导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上午,副县长杨钻参加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专题分析会。
△上午,副县长黄崭接待浙江万里学院一行并商量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事宜。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陪同市督导组检查二十大维稳安保工作。
△下午,县长楼鼎鼎督查跃龙街道除险保安和疫情防控工作。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赴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下午,县政府领导王辅橡、郭文魁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杨钻参加农村家宴中心隔油池建设工作推进会、衣亭输电线路工程前期有关问题协调会;研究桥头胡东园工业园投资建设工作。
△下午,副县长黄崭赴深甽镇望海岗调研茶叶全产业链工作。
△下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市委领导视频调度会;“8+X”日会商。
10月19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研究经费工作。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信访接待;陪同市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杨钻实地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前期有关问题。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工作汇报;陪同省农业农村厅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慰问隔离点执勤民警。
△下午,县长楼鼎鼎赴市财政局对接工作。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信访接待。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杨钻赴国华电厂对接工作;走访企业。
△下午,副县长黄崭陪同省农业农村厅领导调研。
△下午,副县长俞其赴高速卡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10月20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市疫情防控调研组谈话。
△上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杨钻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颜公河街区长汇报会。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调研重大项目建设。
△上午,副县长黄崭陪同省农业农村厅领导调研。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新提任市管干部培训班。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县公安局书记办公会议。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俞其参加党的二十大维稳安保研判调度。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研究疫情防控工作。
△下午,副县长杨钻会商企业用地前期准备工作;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情况。
△下午,副县长黄崭赴一市镇检查工作。
△下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
10月21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赴岔路镇调研。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赴部门调研。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班子会议。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杨钻调研深甽镇工业治理工作;开展助企纾困服务活动。
△上午,副县长黄崭调研桑洲蔬菜基地建设情况。
△上午,副县长龚慧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梅林街道新村自然村征地拆迁会商会。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参加县委常委会。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接见客商。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层汇报会。
△下午,副县长杨钻实地检查铁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走访企业。
△下午,县政府领导黄崭、龚慧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全市二十大安保工作视频调度会。
10月24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听取三季度经济形势汇报。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会商有关工作。
△上午,副县长杨钻赴市级部门对接工作。
△上午,副县长黄崭赴市水利局对接工作。
△上午,副县长龚慧专题研究文旅项目。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县公安局党委会、全市党的二十大维稳安保工作总结视频调度会;干部送任。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王辅橡、杨钻、龚慧专题研究企业上市工作。
△下午,副县长黄崭接待客商;检查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进度。
△下午,副县长俞其干部送任。
10月25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参加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市领导干部会议。
△上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王辅橡、郭文魁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杨钻研究前童工业治理工作。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精特亮”等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龚慧商量国投有关工作;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研。
△上午,副县长俞其干部送任。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王辅橡调研中心城区全面统筹发展(西通达)工作。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王辅橡、郭文魁、黄崭、龚慧参加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县领导干部会议。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参加市委督考组调研宁海县城中村改造座谈会。
△下午,副县长杨钻参加重大生态环保督察清单暨扬尘治理工作推进会、全县工业经济指标分析会。
△下午,副县长黄崭参加下洋涂应急灌溉工程和引水灌溉工程相关工作协调会。
10月26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王辅橡参加中心城区全面统筹发展(西通达)座谈会暨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走访拟上市企业。
△上午,县政府领导杨钻、俞其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杨钻会商企业投资协议。
△上午,副县长黄崭赴县人大对接工作;研究招商项目。
△上午,副县长龚慧赴老年体育协会调研。
△下午,县长楼鼎鼎参加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三季度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会。
△下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黄崭、龚慧听取工作汇报。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参加乡镇街道重大项目汇报会。
△下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县残联第六届主席团第六次会议。
△下午,副县长杨钻调研岔路镇工业治理工作。
10月27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杨钻、龚慧参加宁海县重点拟上市企业座谈会。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2023年项目情况;接待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客商。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县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县公安局党委会。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陈锦杰、王辅橡、杨钻、黄崭、俞其参加全县“五大革新”工作例会暨三季度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会。
△下午,副县长龚慧参加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会。
10月28日
△上午,县长楼鼎鼎参加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工作协调部署会。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赴县委党校“产业革新”专题培训班讲课。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赴县法院对接工作。
△上午,县政府领导王辅橡、龚慧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宁波市2023年度“天一甬宁保”推进工作视频会议。
△上午,副县长杨钻走访拟上市企业。
△上午,副县长黄崭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俞其听取公安业务考核工作汇报。
△下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郭文魁参加全省数字化改革推进视频会议。
△下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杨钻会商三门核电站建设工作。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下午,副县长黄崭赴省农业农村厅对接工作。
△下午,副县长龚慧商量强蛟旅游工作。
△下午,副县长俞其赴市公安局对接工作。
10月31日
△上午,县政府领导楼鼎鼎、黄崭赴省政府汇报工作。
△上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研究生物产业基金组建工作。
△上午,副县长王辅橡听取工作汇报。
△上午,副县长郭文魁参加宁海县第一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启动会。
△上午,副县长杨钻参加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开展助企纾困服务活动。
△上午,副县长龚慧参加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上午,副县长俞其参加业务考核推进会。
△下午,县长楼鼎鼎赴省级部门对接工作。
△下午,县政府领导陈锦杰、郭文魁听取城中小学及周边建设方案。
△下午,常务副县长陈锦杰参加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下午,副县长王辅橡赴力洋镇调研。
△下午,副县长杨钻参加工治办例会。
△下午,副县长黄崭参加塔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协调会。
△下午,副县长龚慧赴县商务局调研。
△下午,副县长俞其听取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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