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2-478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23
发布日期
2022-12-23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3 15:54:45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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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宁海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20〕5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国有出资金融机构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财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完善管理模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国有金融机构指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有两种:1.直接管理模式,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2.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相关单位主体实行委托管理。受县财政局委托实行委托管理的即为受托人。

 

第二章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切实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监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利润分配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 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十条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第三章  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职责

 

第十一条 除确有需要,必须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外,一般按照业务主管和有利承接原则,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在委托管理期间,县财政局要对受托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同推进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行使相关股东职责,会同出资人,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等,参与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须经县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国有资本管理职责,接受县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县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国有出资金融机构名录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授权的投资主体(包括各国有企业)出资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纳入县级国有出资金融机构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改制、转让、合并、分立、清算和股权投资等行为发生产权变动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相关材料。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对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新增纳入和调整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本县产权登记范围包括占有和使用县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地方国有出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纳入全口径报告范围,由县财政局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从严控制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