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2-47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22
发布日期
2022-12-27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 10:48:28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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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宁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宁波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含县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县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县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粮油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成本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六条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宁海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县支行”)负责督促县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归行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条  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粮食收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银行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动态轮换储备按协议约定除外)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县级储备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具体按产品等级确定。

第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县级储备粮,在确保粮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轮入的县级储备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轮入的县级储备菜籽油和大豆油质量应当符合成品油三级(含)以上国家标准。其他品种储备油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十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入粮食在入库前和入库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县级储备粮在入库平仓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县发改局。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实行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储备粮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年度期间,县级储备粮品质出现轻度不宜存情形的,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报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意后,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保持年度均衡。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三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县发改局。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当在收到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银行县支行联合下达县粮食收储公司。

年度期间,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保持不变,因市场粮食供需发生较大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县粮食收储公司提出轮换计划调整方案,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准后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特殊情形下,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县粮食收储公司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部分县级储备粮经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代理轮换并储存,实施方案必须报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意后实施,并报送农发银行县支行。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五优联动”方式的,县粮食收储公司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收购、招标采购、委托进口等方式进行。

(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包括委托代理轮换和产销合作业务,下同),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意,县级地方储备粮轮换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经县人民政府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可采用定向拍卖和定向采购等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底价通过专题会议形式确定。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制定县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招标采购等轮换方式的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原则上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县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县级储备粮轮空期的结束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二)通过进口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抵达宁波舟山港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三)通过市内收购粮源补库的,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时间确定。

(四)采用其他方式补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轮空期结束时间。

第二十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农发银行县支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补库成本,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招标采购补库成本按招标采购价格确定,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进口粮食补库成本按合同完税价格确定,损耗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三)市内收购粮源、定向采购、协商定价补库成本按合同价格确定,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采取其他方式补库的,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款,由县粮食收储公司统一结算。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县级储备粮贷款。对县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承(代)储企业凭有关部门补库相关文件向开户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和费用,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商定的县级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拨补办法由县发改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当县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价差和费用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

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承担。对委托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代储合同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县粮食收储公司储存的县级储备粮保管损耗和溢余,按国家和省市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完善粮食损溢的管理制度,并将年度粮食损溢情况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月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并抄送农发银行县支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入库的,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竞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监督检查。农发银行县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台账管理,及时反映储备粮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第三十条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轮换计划落实、轮换行为、储备数量质量、损溢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和对代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品粮储备轮换按省、市成品粮储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银行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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