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宁海县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致电反馈。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邮编:315600。
联系人:胡老师,电话:89282645。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要求,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宁海作为全市试点单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互认转换定义
(一)居住证证件互认:持有A地签发的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证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二)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在全省居住登记满6个月(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登记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三)其他互认类型。
二、居住证互认条件
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包含现有居住证互认和居住登记时间累积互认两种类型,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且累计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即可在宁海县进行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本县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操作流程
(一)线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流动人口专区”申请互认居住证,在线填表,上传材料,一键提交。
(二)线下申请
线下,申请人可到各乡镇派出所办证窗口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互认后,申请人便可在手机端同步查看展示证件。
四、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推动试行居住证省内跨区域互认转换,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要求,打破区域壁垒,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宁海作为全市试点单位,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分互认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曾在温州市平阳县居住、工作过,目前在宁海县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二、积分互认内容
省级共性指标实行一键互认。“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省级共性加分指标项,总分100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1)。这五个加分指标项宁海与温州市平阳县进行积分一键互认。
其他指标进行跨区互认。申请人曾在温州市平阳县居住、工作过所产生的其他指标项内容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 号)执行。在符合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标准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量化积分申请予以赋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2)。
三、积分互认操作流程
提供线上线下积分申请服务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新市民”应用;
(2)申请人需持有效居住证进行积分申请,进入“宁海平阳互认专区”,对省级共性指标,点击“宁海平阳一键互认”按钮,进行积分互认。
(3)对其他指标申请人需提交相应材料,再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指标情况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所在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
(3)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指标情况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3、积分查询及异议
赋分后,申请人可以登录“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或到居住证所在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查询积分,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四、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协调处理公安、教育、人社等职能部门材料审核并赋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推动试行居住证省内跨区域互认转换,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县教育局要细化完善积分入学报名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应用等重点环节。
五、其他要求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有关工作总体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2〕 号)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1.宁海与平阳省级共性积分互认指标
2.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宁海与平阳省级共性积分互认指标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省级共性指标 加分项 (100 分) | 年龄 (20分) |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县公安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文化程度 (10分)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县教育局 | 依证明材料 |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
职业技能 (10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县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
缴纳社保 (30分)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县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
居住时间 (30分)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县公安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附件2
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宁波市共性指标加分项 (150 分) | 就业 (10分) |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县人力社保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 | 1.劳动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住房 (20分)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的,得20分。 |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规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紧缺岗位 (10分)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 县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 劳动合同原件;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 |
投资纳税 (10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县税务局 | 依证明材料 |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 |
带动就业 (10分)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 县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1. 营业执照副本。 2.带动人员情况。 | |
发明创造 (20分)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 县市场监管局、 县科技局 | 依证明材料 | 专利证书原件、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表彰奖励 (20分)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 县流管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参与公益 (30分)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或“省志愿汇”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 团县委、 县文明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
无偿献血 (10分)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县卫生健康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 |
无偿捐献 (10分)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均得10分;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县红十字会 | 依证明材料 | 1.志愿者证书。 2.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或捐献证书。 3.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
宁波市共性指标 扣分项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 县发改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县公安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
宁海县个性指标 | 群防群治(10分) | 在本县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工作,每服务5小时增加0.1分,最高分限10分。 | 县政法委 | 人工核查评分 | 需提供参加群防群治活动证明材料。 |
捐赠证明(10分) | 在本县内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财物,捐赠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共同捐赠的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数计算。 | 县民政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需提供捐赠证明。 | |
参政议政(10分) | 在宁海县当选团代表、青联委员加2分;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加3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5分;当选市级及以上的加10分。按最高级记分。 | 县流管中心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当选代表证明材料。 | |
流动党员(10分) | 流动人口党员将本人党组织转接至宁海县的加2分;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并亮明身份的加2分;在宁海县按时交纳党费并参加党员生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的加2分;在宁海县流动党员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4分,委员的加2分。最高分限为10分。 | 县委组织部 县直机关工委 县流管中心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退役军人(5分) | 流动退役军人持有退役相关证件的加5分。最高分限为5分。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表彰奖励 (5分) | 在本县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得5分。 | 各区(县、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居住证互认是指城市群及都市圈对区内居住证实行互相承认的制度。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在未取得当地户籍之前,都只能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如果换一个城市工作,又需要重新办理。如今,外来人口流动频繁,城市群之间实施居住证互认,意味着流动人口的生活将更加便利,同时也有益于城市发展过程中人才的引进和流动。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多次在相关文件中提到居住证互认。2021年1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
在上述背景下,我局会同县流管中心起草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针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下发《全省实施网上核发电子〈浙江省居住证〉工作方案》(浙公办〔2022〕11号,内部文件,未公开)的通知中提到全面推广电子居住证,探索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中明确指出由宁海作为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要求市流动人口管理办牵头做好与温州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工作,市公安局要抓紧向省公安厅汇报,及时启动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宁海县细化完善入学报名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引用等重点环节,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宁海县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属地主体责任,全力做好试点各项工作。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要求,围绕现有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充分研究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2022年1月份以来,我局积极会同县流管中心多次就宁海县域流动人口情况以及现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对下步居住证互认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具体操作流程提出可行方案。2022年1月底,基于前期的调研和分析,我局对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实施意见进行起草,并完成初稿。初稿完成后,我局积极征求县流管中心意见,对初稿加以完善,现提请县政府审议。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分为居住证互认转换定义、互认条件、操作流程、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
(一)居住证互认转换定义
1.居住证证件互认:持有A地签发的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证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2.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在全省居住登记满6个月(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登记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3.其他互认类型。
(二)居住证互认条件
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包含现有居住证互认和居住登记时间累积互认两种类型,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且累计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即可在宁海县进行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本县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操作流程
1.线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流动人口专区”申请互认居住证,在线填表,上传材料,一键提交。
2.线下申请
线下,申请人可到各乡镇派出所办证窗口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互认后,申请人便可在手机端同步查看展示证件。
(四)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推动试行居住证省内跨区域互认转换,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行。
关于宁海县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的要求,为流动人口提供更普及普惠、更精准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新老市民融合提供良好条件。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外来人口流动频繁,城市群之间实施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意味着流动人口的生活将更加便利,同时也有益于城市发展过程中人才的引进和流动。宁海作为宁波市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试点单位,具有重要意义。县流管中心经过调研起草了《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针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下发《全省实施网上核发电子〈浙江省居住证〉工作方案》(浙公办〔2022〕11号,内部文件,未公开)的通知中提到全面推广电子居住证,探索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中明确指出由宁海作为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要求市流动人口管理办牵头做好与温州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工作,市公安局要抓紧向省公安厅汇报,及时启动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宁海县细化完善入学报名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引用等重点环节,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宁海县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属地主体责任,全力做好试点各项工作。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要求,围绕现有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充分研究居住证省内互认工作。通过多次与温州市平阳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对接,对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具体操作流程提出可行方案。2022年1月底,基于前期的调研和分析,完成初稿。初稿完成后,积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初稿加以完善。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分为省内居住证互认和与温州市平阳县积分互认工作两方面。省内居住证互认工作主要包括,居住证互认转换定义,居住证互认条件及操作流程。与温州市平阳县积分互认工作主要包括积分互认对象、积分互认内容、积分互认操作流程。
序号 | 意见与建议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建议进一步打通区域壁垒,缩短审核时间,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