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2〕 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致电反馈。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邮编:315600。
联系人:胡老师,电话:89282645。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2〕 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在宁海县域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二、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和积分规则。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50分,县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50分。流动人口的总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1)。
(二)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加分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三)市级共性指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加分项目,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加分指标项,总分150分。第二部分为扣分项目,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四)县级个性指标。设“群防群治”“捐赠证明”“参政议政”“流动党员”“退役军人”“表彰奖励”6个加分指标组成,总分50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在本县应用。
三、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提供线上线下积分申请服务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需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对需新增的赋分或自动赋分指标需调整赋分,根据指标填写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所在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到对应审核赋分人员;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当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无法赋分;当材料需要补充证明时,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接收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当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提供线上线下积分查询服务
1.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居住证登记所在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2.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四、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县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次提供公共服务资源机制,制定出台本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省、市指标体系涉及的公安、社保等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材料审核并赋分工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等积分应用职能部门负责积分应用工作。同时,做好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试点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的网上受理审核发放签注工作;做好居住证省内互认试点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县教育局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
4.县人力社保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6.县大数据局负责提供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其他部门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全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有关工作总体仍按照《关于调整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操作流程的通知》(宁流管办〔2021〕3号)执行,指标体系、运作模式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市级和县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省级、市级和县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省级共性指标 加分项 (100 分) | 年龄 (20分) |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文化程度 (10分)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各区(县、市) 教育局 | 依证明材料 |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
职业技能 (10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
缴纳社保 (30分)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
居住时间 (30分)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
市级共性指标加分项 (150 分) | 就业 (10分) |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 | 1.劳动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住房 (20分)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的,得20分。 |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住建局、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紧缺岗位 (10分)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 劳动合同原件; 2.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 |
投资纳税 (10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各区(县、市) 税务部门 | 依证明材料 | 1.个税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 |
带动就业 (10分)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 各区(县、市) 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1. 营业执照副本。 2. 带动人员情况。 | |
发明创造 (20分)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 各区(县、市) 市场监管局、 科技局 | 依证明材料 | 专利证书原件、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表彰奖励 (20分)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 各区(县、市) 流动人口 管理部门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参与公益 (30分)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或“省志愿汇”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 各区(县、市) 团委、 文明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
无偿献血 (10分)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各区(县、市) 卫生健康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 |
无偿捐献 (10分)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市、各区(县、市) 红十字会 | 依证明材料 | 1.志愿者证书。 2.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或捐献证书。 3.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
市级共性指标 扣分项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 各区(县、市) 发改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各区(县、市) 公安部门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
县级个性指标加扣分 | 群防群治(10分) | 在本县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工作,每服务5小时增加0.1分,最高分限10分。 | 县政法委 | 人工核查评分 | 需提供参加群防群治活动证明材料。 |
捐赠证明(10分) | 在本县内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财务,捐赠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共同捐赠的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数计算。 | 县民政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需提供捐赠证明。 | |
参政议政(10分) | 在宁海县当选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加3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5分;当选市级及以上的加10分。按最高级记分。 | 县流管中心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当选代表证明材料。 | |
流动党员(10分) | 流动人口党员将本人党组织转接至宁海县的加2分;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并亮明身份的加2分;在宁海县按时交纳党费并参加党员生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的加2分;在宁海县流动党员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4分,委员的加2分。最高分限为10分。 | 县委组织部 县直机关工委 县流管中心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退役军人(5分) | 流动退役军人持有退役相关证件的加5分。最高分限为5分。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人工审核评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表彰奖励 (5分) | 在本县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得5分。 | 各区(县、市) 流动人口 管理部门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指示要求,依据《浙江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更普及普惠、更精准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新老市民融合提供良好条件,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编写工作,我们走访了公安、教育、人社等相关单位,了解他们目前对流动人口提供的有关公共服务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2月9日通过OA系统,对《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近期,又参照《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并按要求报宁波市流管办进行了审核。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评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在宁海县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指标体系: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50分,县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50分。流动人口的总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加分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市级共性指标。分2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加分项目,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加分指标项,总分150分。第二部分为扣分项目,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县级个性指标。设“群防群治”、“捐赠证明”、“参政议政”、“流动党员”、“退役军人”5个加分指标组成,总分50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在本县应用。
(三)运作模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积分应用:根据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五)责任追究: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序号 | 意见与建议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在本县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工作,每服务5小时增加0.1分”建议适当提高群防群治的分数,至少跟参与公益的分数相同。 | 拟研究 | |
2 | 建议减少证明文件的提交量,尽量少提交证明材料。 | 是 | |
3 | 参政议政这一条,建议增加”当选团代表、青联委员加2分“这一条,增加青年流动人员参与团组织的积极性。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