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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2-432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2-03-23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宁海县试点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1〕11号)要求,打破区域壁垒,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宁海作为全市试点单位,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内居住证互认工作

(一)居住证互认转换定义

1.居住证证件互认:持有A地签发的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证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2.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在全省居住登记满6个月(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申领人,可以在开通互认功能的B地进行居住登记互认,申领B地居住证。

3.其他互认类型。

(二)居住证互认条件

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包含现有居住证互认和居住登记时间累积互认两种类型。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且累计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即可在宁海县进行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本县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操作流程

1.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流动人口”专区,再进入“《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应用,办理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或合法稳定居住居住证,完成省内居住证互认。

2.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到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办证窗口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在互认后,申请人便可在手机端同步查看展示证件。

二、与温州市平阳县积分互认

(一)积分互认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曾在温州市平阳县居住、工作过,目前在宁海县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二)积分互认内容

宁海与温州市平阳县对省级共性指标实行积分互认。省级共性指标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值100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1)。

宁波市级共性指标和宁海县个性指标与平阳县进行跨区互认。申请人曾在温州市平阳县居住、工作过所产生的其他指标项内容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8号)执行。在符合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标准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量化积分申请予以赋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2)。

(三)积分互认操作流程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需持有效居住证登陆“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再进入“宁海平阳互认专区”,对省级共性指标,点击“宁海平阳一键互认”按钮,进行积分互认;

(2)对其他指标申请人需提交相应材料,由工作人员再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指标情况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所在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并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指标情况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3.积分查询及异议

在赋分后,申请人可以登录“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到居住证登记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查询积分,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积分互认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协调处理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做好材料审核及赋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电子居住证,推动试行居住证省内互认,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县教育局要细化完善积分入学报名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应用等重点环节。

四、其他要求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有关工作总体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8号)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实行。


附件:1.省级共性积分指标赋分标准

           2.宁波市级共性指标和宁海县级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3.跨区域协查机制流程图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开展居住证省内互认并与温州市平阳县开展积分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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