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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2-435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2-04-24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县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县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我县经济产业革新的重要作用,助推全面建设现代化“双优”新宁海。

(二)任务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到2026年末,全县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16家,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达70家以上,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超过200家,建立分层分级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梯队,确保每年保持30家以上滚动性上市后备企业。全县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900亿元,五年内资本市场融资力争达到500亿元,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梯队培育工程

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结合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优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排摸一批具有快速成长实力、自主创新活力、持续盈利能力、行业带动潜力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加快推进股改上市,建立完善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撬动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股改,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功能,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加快股改进程,提升企业现代性。

(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境内上市为重点,不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推动各个行业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上市、直接或间接上市、挂牌或上市,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公司数量、挂牌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主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估值高的中小型企业,争取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在北交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对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鼓励到境外上市。挖掘宁波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普惠服务和规范培育治理体系优势,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挥其专业机构会员优势,为挂牌企业提供上市前的规范辅导服务。

(三)推进上市公司产业引领

鼓励上市公司强化资本运作,立足主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做优做强,努力成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着眼于县内上下游产业链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通过重组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提升。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源整合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县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和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僵尸企业”出清。各地各部门要优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并购重组项目落地服务,协调解决立项、用地、环评等问题。

三、政策支持

(一)企业在上市股改规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在上市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给予相应主体一定额度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同一控制下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等所形成的成本费用;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成本费用;3.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产生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对升级为优选板或成长板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补助最高20万元;对升级为成长板的有限责任公司,每家补助最高10万元;对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挂牌企业,每家按照融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以下补助:

1.对境内上市企业(含北交所)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其中:在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企业200万元;在IPO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企业200万元;首发股票成功的,补助实际控制人4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上市主体300万元、实际控制人300万元补助。

3.买壳上市补助: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县的,在迁入后的前5年,视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迁入补助: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县,在迁入后的前5年,视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                           

(五)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实施再融资的,按其在我县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在我县纳税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县内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一次性向同一受让人转让5%及以上股份,并在我县依法缴纳股份转让税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七)县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县内非关联未上市企业或其资产,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给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被并购主体根据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县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与县内“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对县内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上市服务机制。深化县领导与拟上市企业结对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业务情况明确班子成员负责相关工作,精选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精准服务顾问团,定期走访指导,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辅导服务。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专题协调会,合力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把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明确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明确主要业务科长作为资本市场联络员,全面、精准、有效排摸上报县上市后备企业苗子,并跟踪帮扶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二)提升上市服务效能。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直接融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实施企业上市(含挂牌)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改革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园区要主动服务、勇于担当,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条件,消除企业上市后顾之忧。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1号),经认定为县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落实企业上市申报“绿色通道”机制,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碰到的困难。对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涉及的服务事项,做到及时办、一次办、集成办。

(三)建设上市培训体系。邀请中介机构相关专家,成立上市工作讲师团,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价值管理培训。对已上市企业,加强资本运作辅导,定期开展座谈增进交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平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对意向上市企业,组织开展走进上市公司、交易所等系列活动,提高企业家资本市场意识。对已进入股改上市进程的企业,有针对性开展以案例分析为主的专业会计、法律培训,提高企业高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打造宁海特色资本学院,组织已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县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资本市场联络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政策动向,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知,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培训工作,可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

(四)保障上市资源要素。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大力保障其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加强金融和信贷融资服务。统筹优先落实重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用地、上市公司重大并购重组项目用地。保障上市、拟上市企业高管、优秀突出贡献人才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医保等方面享受国家及省市县的优待政策。

五、附则

(一)本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已享受的补助全额抵扣新的补助资金。

(二)本意见操作细则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县级政策重叠或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原县相关政策中涉及对企业补助的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政策如遇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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