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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2-435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2-04-20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南路地块(西大街—环南西路)房屋征收的决定

宁政房征决〔2022〕3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兴宁南路地块(西大街-环南西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南路,南至原南门公交总站,西至西大街南已征收地块,北至西大街(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082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兴宁南路地块(西大街-环南西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南路地块(西大街—环南西路)房屋征收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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