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扩句法提炼疏厘违纪事实,笔者将其定义为,以《党纪处分条例》中定性量纪的实体性条款所描述的“违纪行为”为中心词句,并围绕其把违纪时间、违纪主体、具体行为及不良后果等违纪要素写具体、写到位的疏厘方法。
一、采用扩句法疏厘违纪事实的缘由和范围
转隶以来,笔者在对办理的200多件审理、审核案件违纪事实,尤其是职务类违纪事实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查调查部门和街镇基层的小伙伴们,在拟写违纪事实中存在两大困惑,一是违纪事实写了大半页,违纪主体还没出现,仍在事件前置情况铺垫中;二是违纪事实写得到简短,但仅叙述事件本身,看不出“违纪点”在哪儿,以致于在审理阶段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对“违纪事实”进行再疏厘、再提炼。基于上述困惑和以提升拟写违纪事实之规范和准确为目标,笔者对标《党纪处分条例》,深入研读原文、深刻领悟原理,从办案的操作层面对如何准确明了地拟写违纪事实,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探索将简单而精准的扩句法植入疏厘违纪事实的实务操作中,取得较好实际效果。
纵观《党纪处分条例》共142条,其中涉及定性量纪的实体性条款,简称“主条款”共100条,分别为分则部分的违反“六大纪律”的处分条款96条和总则部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处分条款4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因此,我们必须依据这100条主条款的规定对违纪行为予以定性量纪和追究相关党员干部的违纪责任。
上述100条主条款在结构上,一般分为两部分。以《党纪处分条例》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为例,该条款前半部分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系对该违纪行为的特征描述;后半部分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系依情节轻重不同,即违纪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程度不同,给予不同档次的纪律处分。因此,拟写违纪事实应当在这100条主条款中围绕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等要素展开具体拟写。
二、采用扩句法疏厘违纪事实的思路和方法
我们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后,面对混杂众多的待定事实,需要筛选提炼出对应的涉嫌违反某一条或某几条定性量纪的主条款。譬如涉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我们先要找到《党纪处分条例》违反工作纪律章节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中心词句作为扩句对象,然后按照添加违纪主体、添加违纪时间、写具体违纪行为和不良后果进行扩写,达到把违纪事实写具体、写到位的要求。
(一)添加违纪主体
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在《党纪处分条例》中一般主体是指仅具有中共党员的身份,而特殊主体是在其中共党员身份的前提下,还具有党内外职务、职权或履职的职责权限等情形。有些特殊主体履行工作的职责权限比较明确,譬如单位的党委书记、行政正职等,都全面负责该单位党的工作或行政工作;但有些特殊主体的职责权限需要审理人员审查清楚,譬如单位的副职可能有好几位,具体分管的工作必须加以明确;还有一般办事人员也具备工作岗位的职责,这些岗位职责也应该界定清楚,职责范围务必有具体清晰的表述。
从《党纪处分条例》的违纪主体看,违反廉洁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均是特殊主体违纪;违反群众纪律仅一条可能为一般主体违纪,其他都是特殊主体违纪;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生活纪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特殊主体违纪与一般主体违纪兼而有之,但从笔者的实际办案情况看,特殊主体违纪占据大多数。因此,疏厘违纪事实时研究判断清楚是否特殊主体违纪的情形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对于特殊主体,我们在疏厘违纪事实时,不仅要写清楚特殊主体的静态职务、职权等,还需要关注其违纪行为实施时的职责权限。譬如表述为,“某地区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在负责该村‘三违’专项整治工作中”,这样表述将其行为置于其职责权限之内,若其行为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即可追究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因此,添加违纪主体后上述案例可表述为,“某地区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在负责该村‘三违’专项整治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添加违纪时间。
违纪时间是指违纪行为发生时的时间。从《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看,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能适用2018年版、2015年版,甚至2003年版等不同时期的《党纪处分条例》,因此我们在拟写违纪事实时务必找准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违纪行为持续在一个时间区间,可表示为“2012年11月至2021年1月”。叙述违纪事实中需要使用其他承上启下的时间表示时可以用“期间”“之后”等“相对”概念的时间表述,也就是说我们只要找出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或持续至结束的时间就可以了,这样表述“时间”就能清晰地判断该违纪行为适用哪一年版本的《党纪处分条例》了。
由此,添加违纪时间后上述案例可表述为,“2012年11月至2021年1月,某地区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在负责该村‘三违’专项整治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写具体违纪行为。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90%以上的案件是特殊主体在履职过程中违纪,即其违纪行为系与其党内外职务、职权及职责等相直接关联,俗称“履职性违纪”。
如果按照特殊主体违纪系履职性违纪为思维逻辑,我们可以把这100条主条款中涉及特殊主体违纪的部分统称为违反与工作相关的履职纪律的行为,那么《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的六大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特殊主体违纪即为违反履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违反扩大概念的工作纪律,即履职违纪可以概括为“违反工作纪律”。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共同特征表现,即《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我们提炼概括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违规性,二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实体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纪行为”,即可具体表述为,“没有按照该镇党委、政府规定的‘村党支部书记是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阻止和消除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
(四)写清楚违纪后果。
从《党纪处分条例》100条主条款看,除少数条款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违纪的情形外,大多数条款规定了“行为+后果”构成违纪的模式,一般分为三类表述方式。
一是行为+情节较轻的或情节较重的或情节严重的。譬如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类条款规定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较轻的”程度即构成违纪。
二是行为+情节较重的或情节严重的。譬如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类条款规定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才构成违纪,因此拟写违纪事实时要关注到“情节较重的”情节表述。
三是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譬如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类条款规定的行为需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才构成违纪,表述事实行为后要将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节客观具体地写清楚。
至此,上述案例的违纪事实即可完整表述为,“2012年11月至2021年1月,某某地区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在负责该村‘三违’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有按照该镇党委、政府规定的‘村党支部书记是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阻止和消除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致使村民赖某在无建造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占用农用耕地建造120平方米三层楼房和30平方米的一层平房,共计建筑面积达298平方米的房屋,并违规占用农用耕地1.5亩建造围墙的违章建筑事实发生,且至今未拆除。”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众号,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监委审理一室 蔡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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