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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5404/2022-438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发文日期: 2022-05-22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0〕25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海、天台两县实际,特制定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工程建设枢纽区、施工场地、输水管线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及坝址上游淹没红线(以下简称淹没线)以下的区域,涉及宁海县桑洲镇上叶行政村、木坑行政村和天台县泳溪乡岙溪行政村、岩下方行政村和岩下蒋下金自然村等村集体土地及输水管线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涉及的其他村集体土地。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搬迁人口的生产生活,采取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他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开展安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在国家批准的土地指标总体框架下,农村移民户优先,溢出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六)协议签订原则: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统一本户全体成员的意见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如户内意见不一致的,以户主意见为准,并由户主签字确认。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土地征收范围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征收土地约5497亩。

第五条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0〕12号)确定。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格评估指导标准》(宁重点办〔2021〕1号)执行。

第七条  移民的搬迁、过渡期生活等各类补助费、奖励费以及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林果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分户核算,补偿到户;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分村核算,补偿到村。

第八条  被征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数量、面积、类别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等以经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实物调查基准日为《禁建通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10日)。

第九条  实物补偿的其他规定

(一)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以户为单位合并计算后补偿。

(二)被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被拆住宅房屋与安置用房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补偿,被拆住宅房屋面积超过安置用房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再增加100%的比例补偿。附属设施及装修等费用按照标准评估补偿。

(三)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签约后处理再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对有争议的实物进行证据固定并对该部分资产补偿依法予以提存,由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

移民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移民村征地红线内的耕地以农村移民人均0.5亩为计算标准安排生产安置用地,超出的部分以土地补偿款形式补偿到村,不足的由该村征地红线外的耕地予以补足。

第三章  搬迁人口认定

第十条  搬迁人口认定范围是指水库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影响区(以下简称移民区)内需搬迁的人口,涉及宁海县桑洲镇上叶行政村、木坑行政村和天台县泳溪乡岙溪行政村、岩下方行政村和岩下蒋下金自然村。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分为农村移民户(农村移民、随迁人口、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和财产户。

农村移民户是指以户为单位,户内至少有一名农村移民的家庭户。对农村移民户及人数的界定,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动迁日为截止时间,以户口簿为基本单位,按登记在册的实有人口结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统计。动迁日由宁海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开发布,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财产户是指在移民区通过自行批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及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移民区外的房产所有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住房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均在移民区内的农村居民;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在校生(含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宁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动迁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婚嫁到移民区的人员且户籍登记在移民区范围内的;全囡户招婿(每户只能按一个女婿计列),女婿为农村居民,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已迁入的;

(四)其他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可作为农村移民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户籍在移民区内的下列人员不作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员、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人员、户口挂靠的人员,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或保障性住房政策(包括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的人员;

(二)动迁日前死亡,户籍尚未注销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禁建通告》发布后离开以上单位的人员;

(四)移民区范围内有儿子户招婿且户口已迁入的女婿;

(五)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情形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及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可认定为随迁人口:

(一)夫妻关系中男方(或招婿方)为农村移民的,女方(或入赘方)〔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禁建通告》发布后离开以上单位的人员〕为无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原户籍在移民区,其配偶或子女为农村移民,本人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本人常住移民区内;2.本人及配偶在移民区外无住房且无房产交易记录;

(三)原户籍在移民区的因购买红印、蓝印户口等原因户口迁出人员,现户籍已迁回移民区,在移民区合法拥有房产或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本人应并入原迁出户计算人口;

(四)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移民,另一方原户籍在移民区因子女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五)其他经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作为特殊情形安置对象:

(一)移民区内农村居民出嫁或入赘移民区外农村居民,户籍仍在移民区内的。该人员及其户籍在移民区的子女作为特殊情形安置对象。

(二)经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同一户安置。

(一)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的;

(二)户籍在移民区内的单身女性(含离婚女性)、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及嫁给城镇居民的女子,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

(三)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

(四)《禁建通告》发布后因离婚分户的;

(五)被确认为农村移民的户籍临时转出人口,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计入该家庭人口进行安置;

(六)《禁建通告》发布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原则上不予分户;

(七)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分户的,应并入原分出户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类型认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公示,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审核认定。

第四章  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方式有定点有土安置、征地社会保障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集中供养安置等方式,且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特殊情形安置对象、随迁人口和财产户不享受生产用地安置。

(一)定点有土安置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安排农业生产用地,解决农村移民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农业生产安置用地确定为宁海县越溪乡双盘涂区域,农业生产安置用地面积以选择农业安置的人口数量为基数,安排0.5亩/人到村,由村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二)征地社会保障安置是指农村移民自愿放弃农业生产安置用地,且符合参保规定的条件,按《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海县财政局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01号)允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三)自谋职业安置是指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且自愿选择放弃农业生产安置用地的农村移民,可按规定货币结算,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前,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未间断的(须提供证明和书面保证);

2.从事二、三产业且具有相关证照的(须提供证明和书面保证);

3.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或从事二、三产业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书面保证);

4.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四)自谋出路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放弃生活安置及农业生产安置用地,并放弃征地社会保障安置的农村移民,可按规定货币结算。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移民区外拥有不少于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自有住宅(须提供产权证明),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五)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自愿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安置和农业生产安置用地,并放弃征地社会保障安置,选择由政府负责落实到敬老院、托养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自愿放弃农业生产安置用地的农村移民,以生产安置用地所在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其安置指标在安排到村的农业生产安置用地中扣除。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安置方式,由户主确定全户意见后,由户主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如违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依法打击。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安置点和建设用地标准,落地房屋安置选址在宁海县茶院乡下徐地块、宁海县桑洲镇五福桥地块,套房安置选址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草湖南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点的场地平整、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置点房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为毛坯房,农村移民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但选购两套及以上套房的农村移民户,可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凭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或指挥部委托单位的证明上市转让1套,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房屋安置有落地房屋安置、套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移民户(不包括随迁人口、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增计一个房屋安置人数指标,不享受其他待遇,不重复计算。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经发证单位审核确认的家庭(连续两代及以上独生子女只按一代计算);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尚未生育子女的家庭;

(三)家庭中有年满22周岁的未婚未育男性;

(四)全囡户家庭(已招婿的除外),有一个女儿已年满20周岁且未婚未育的;

(五)其他经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落地房屋安置是指由政府定向安置到集中安置区采用落地房安置的方式。

落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每间48平方米(4米×12米),房屋建筑面积每间约168平方米。安置对象为农村移民、随迁人口、财产户。

(一)农村移民、随迁人口的安置标准:选择落地房屋安置的农村移民、随迁人口每人安置0.5间。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应安置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5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应安置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结算。

无增计人口指标的1人户须另行购买0.5间,购买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05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均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均按1250元/平方米结算。

农村移民户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落地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至72平方米(不含)的可另行购买0.5间,购买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3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均按14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均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

农村移民户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落地房屋建筑面积72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0.5间,购买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7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均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均按19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均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

如农村移民户内有特殊情形安置对象的,该对象不安置落地房屋,应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进行安置。

(二)财产户的安置标准:根据移民区内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档次确定落地房屋安置间数。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至168平方米(不含)的可安置落地房屋1间,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在168平方米(含)至252平方米(不含)的可安置落地房屋1.5间;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在252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安置落地房屋2间。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财产户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9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按195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部分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23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24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按245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

财产户在移民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下的采取套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套房安置是指由政府定向在集中安置区安排套房的安置方式。

套房安置房源(不含储藏室)的套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85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35平方米左右。安置对象为农村移民、随迁人口、特殊情形安置对象、财产户。

(一)农村移民、随迁人口的安置标准:套房安置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农村移民及随迁人口为计算基数,按每人65平方米标准安置,结合套房套型,按“选大接近、就近靠档、合理安置”和可安置套房建筑面积加购买建筑面积与拟选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为接近的原则,确定安置套型和套数。

农村移民户套房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以下标准结算: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2250元/平方米结算。受套型所限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内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外部分按8000元/平方米结算;以上价格均结合朝向和楼层系数结算。如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少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货币结算。

(二)特殊情形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按18平方米/人的标准安置。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应与户籍所在的农村移民户合并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和选择安置用房。

(三)财产户的安置标准:根据移民区内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只能选择与被拆住房面积相近的1套套房。

财产户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35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按42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少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8000元/平方米结算;以上价格均结合朝向和楼层系数结算。

(四)车位按30000元/个购买,每套安置房原则上限购1个车位。

储藏室在签约日起至第3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5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31日至40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在第41日至签约期限内最后一日签约的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五)另外购买政策:农村移民户(不包括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在移民区内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65平方米的,允许购买与超出部分相等面积的套房,但人均可购买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5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面积的价格按下列方式计算:人均购买2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人均购买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0元/平方米结算;人均购买40平方米至85平方米的部分,按8000元/平方米结算;以上价格均结合朝向和楼层系数结算。如农村移民户放弃购买,超出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值再增加100%的比例予以补偿。农村移民户如果选择享受另外购买政策,则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所述“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内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安置用房分配到户均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具体选房细则和抽签或摇号办法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办公用房的建设,待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再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货币安置是指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及财产户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房屋安置,选择货币结算的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移民区外拥有不少于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自有住宅(须提供产权证明)。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村移民户以户内套房可安置面积为计算标准,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移民区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值再增加10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财产户在移民区内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内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值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值再增加100%的比例予以补偿。

(三)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及财产户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可领取总补偿费的50%,余额及奖励费、补助费在搬迁腾空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安置困难户补助

(一)安置困难户是指农村移民户在签约日起20日内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其领取的各项补偿、搬迁补助及奖励合计金额低于可安置房屋(不含增计人口)应付购房款三分之二,且身份为政府社会救助对象(指特困户、低保户)。政府社会救助对象以动迁日为时间节点,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补助标准:安置困难户各项补偿,搬迁补助及奖励合计金额不足可安置房屋(不含增计人口)应付购房款三分之二的差额部分。

(三)安置困难户根据需求在选择套房房型时可选择小户型,进行合理搭配。

(四)申报程序:户主提出申请,由所在行政村审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认定。

(五)在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特别困难的移民户,按本办法补偿后确实仍难以搬迁入住的,经核实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六章  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以户为单位涉及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搬迁费用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移民区内经公示确认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及财产户按移民区内经公示确认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内的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发,超出3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发,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发。

1.选择落地房屋安置的,计发月数为被拆房屋搬迁腾空办理移交手续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增加6个月房屋装修期,安置用房分配到户时间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发出的交房通知为准。

2.选择套房安置的,计发月数为被拆房屋搬迁腾空办理移交手续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增加4个月房屋装修期,交付时间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发出的交房通知为准。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公示确认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计发月数为6个月。

(三)住宅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经济补助费

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3000元经济补助。

(四)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

选择农业生产用地安置的农村移民补助300元/人/月。计发月数为被拆房屋搬迁腾空办理移交手续之月起至生产安置用地分配到村后再增加12个月使用过渡期,农业生产安置用地分配到村的时间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发出的交地通知为准。

(五)一次性失土补助:

1.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补助16000元/人。

2.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补助28000元/人。

3.集中供养安置的移民补助28000元/人。

第三十三条  搬迁奖励

(一)按时配合评估奖

农村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库区内所有应评估项目的评估并签字确认的,给予15000元/人的奖励,财产户按15000元/户给予奖励,再分别以户为单位按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未配合签字确认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签约奖

农村移民户在公告的签约日起50日期限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日起10日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35000元/人的奖励,再按被搬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每推迟5日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分别扣减4000元/人和12.5元/平方米的奖励。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另外农村移民户内如有特殊情形安置对象(不包含特殊情形安置对象中的子女)的,在规定的签约日起10日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其中《禁建通告》发布前离婚至动迁日未再婚的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奖励可安置面积15平方米,其他特殊情形安置对象(不包含特殊情形安置对象中的子女)奖励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安置价格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如采用货币结算的,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日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财产户在公告的签约日起50日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35000元/户的奖励;每推迟5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扣减4000元/户的奖励。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网格签约奖

清溪水库工程范围内需搬迁村由桑洲镇与泳溪乡按移民村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划分。村民小组内92%以上政策处理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已签约的农村移民户奖励5000元/人,财产户奖励5000元/户。自然村集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92%以上签约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到村,奖励资金由自然村集体支配使用。

(四)房屋腾空奖

农村移民户在房屋搬迁腾空通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奖励10000元/人,每推迟1日扣减500元/人的奖励。

财产户在房屋搬迁腾空通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奖励10000元/户,每推迟1日扣减1000元/户的奖励。

如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煽动阻扰等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上述四项奖励政策从严把握,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研究取消。

第三十四条  在安置协议签订后,将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移民户、财产户。支付方式:当年度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次年按每季度支付。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资金结算后存入个人专户,在安置用房交付时结算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将另行提前发布。以上补助和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逾期办结的,将取消有关补助、奖励。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宁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与监督工作。

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领导、指导督促、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牵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开展政策解读,牵头做好安置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和进度管理,牵头开展移民安置房建设;

(二)指导督促移民属地乡镇按要求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工作,指导督促移民属地乡镇按安置房分配办法做好选房分房工作,指导督促移民属地乡镇组织力量按期做好移民安置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坟墓迁移等工作,督促安置地乡镇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

(三)协助县政府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协调工作,协调相关乡镇(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电力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

(四)做好水库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各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第三十七条  移民属地乡镇负责及时开展政策宣讲、移民动员,组织人员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坟墓迁移工作,参与安置房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协议签订、房屋腾空、移民动迁、选房分房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安置地乡镇负责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负责移民接收,指导开展农业安置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档案馆、宁海传媒集团、县供电公司、县水务集团、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宁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海分公司、中国铁塔宁海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清溪水库建设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移民区范围坟墓迁移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方案由所在乡镇另行制定报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土地调剂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办法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宁海县清溪水库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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