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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6-27 10:13:30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 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 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 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6、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畅通 12345 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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