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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8:01:0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2年(第一批)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未持有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二)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系统以及乡镇街道在证件申领时需一并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出具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前置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直接申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

1.依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新提拔(2018年10月份之后)的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

2.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3.年满55周岁以上,并经本机关会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四)关于事业编制人员申领换发证件的有关规定:

1.关于事业编制人员以事业单位为执法主体申领、换发证件情形。事业单位具有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且在机构“三定”内没有“不能承担行政职能”类似限制性表述,事业单位在经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后,其工作人员可以以事业单位名义申领、换发执法证件。

2.关于事业编制人员以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申领、换发证件情形。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执法的,在上传编制证明及相关委托文件后,其工作人员可以以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申领、换发证件,不受事业单位机构“三定”中“不承担行政职能”表述的限制。事业单位既无授权也无委托执法依据的,在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以其名义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领证件情形下,且有编制部门开具的在编证明(证明中须载明“以上人员为***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的证件系统账号,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以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证件。

3.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双执法主体证件情形。对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通过赋权形式取得执法权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已实际下沉至乡镇(街道),但编制仍放在县级部门的,该执法人员可以凭编制部门出具编制证明(证明中应当说明以上改革情况以及人员“县属镇用”情形)和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出具的执法人员证明,申领、换发县级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双执法主体”证件。(具体操作见附件4)

二、提供材料

(一)在编人员身份证明:盖有编制部门公章的在编证明的电子扫描件(登陆宁波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导出在编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上传电子扫描件);属垂直管理部门的,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身份证明的电子扫描件;事业在编人员以其主管单位的行政机关名义领证的需编制部门开具在编证明,证明中须载明“以上人员为***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详见附件5。

(二)近期一寸透明底正面免冠正装照(着制服单位需提供制服照)一张。

(三)要求提供专业合格证明的行政执法机关,需出具省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出具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申请免考领证,需提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任命文件,新提拔的分管负责人需上传当地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文件(通常由组织部门牵头),以及该文件出台后制发的任命文件。(任命文件若是复印件请加盖本单位红章并扫描,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文件见附件6)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申请免考领证,需提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六)55周岁以上行政执法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免考领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和县司法局公章的考试合格证明。

三、考试报名流程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于5月20日前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http://zfzg.zjsft.gov.cn:8080/bs/login)帐号登入后,“点击“证件管理”,选择“证件申请”,录入、上传本单位培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需扫描件上传。

注意:关于相关信息中的“制服着装”,表示执法人员是否统一制服。该执法人员若属于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选择“是”,且必须按要求上传执法人员岗位情况说明(附件);其他领域的选择“否”,不上传执法人员岗位情况说明。

(二)之前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的补考人员,需在“证件申请”中重新“提交”已在系统保存的报名信息,请注意照片须为透明底。

(三)可以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申领的人员,在“证件申请”栏中以“老证申请”方式直接申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

(四)参考人员在信息录入后,应通过“模拟练习考试系统(http://zfzk.zjsft.gov.cn:8080/fzbexam/simulate/login.do)进行练习,通过两次网上模拟卷测试合格后,才具备考试资格。

(五)集中培训及考试。县司法局视情况组织集中培训,具体培训、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参公编制、事业编制在编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在1年之内、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在2年之内不参加考试或者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县司法局督促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整改。

(三)各单位需在5月10日之前将附件1、2、3通过浙政钉报送给行政执法监督科王菡菡。

(四)根据要求,县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平均持证率不低于90%;街道(镇)执法人员平均持证率不低于8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持有率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统一参加考试人员)

2.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其他免考人员)

3.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年满55周岁人员)

4.双执法主体操作指南

5.宁波市宁海县XXX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信息

6.关于印发《宁海县新任县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见附件)

宁海县司法局                          

2022年4月20日

(联系人:王菡菡;联系电话:89284120)


附件1

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统一参加考试人员)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本人

编制

职权方式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人编制按公务员、参公、事业、其他在编人员填写。   

2.职权方式按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填写。

3.单位性质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填写。

附件2

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其他免考人员)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本人

编制

职权方式

单位性质

符合免考的条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人编制按公务员、参公、事业、其他在编人员填写。   

2.职权方式按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填写。

3.单位性质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填写。

附件3

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年满55周岁人员)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本人

编制

职权方式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人编制按公务员、参公、事业、其他在编人员填写。   

2.职权方式按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填写。

3.单位性质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填写。


附件4

双执法主体操作指南

1、设置双执法主体

在单位管理菜单中,设置镇街双执法主体选项,点击【编辑】后选择是否双执法主体,如下图:

 

2、执法人员换证

对执法人员进行换证时,在提交换证信息,选择双执法主体,如下图所示:

 

3、制证

下载制证包后,Excel名单对于双执法主体的执法人员【单位】会增加双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如下图所示:

 

4、双执法主体证件样式

双执法主体的执法证件上两个工作单位并排,第一行为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行为双执法主体的镇街,可以省去设区市名称。

附件5

宁波市宁海县XXX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信息

日期:2021-11-20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1




2




3




















以上人员为XXX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

单位(盖章)

以上人员为XXX机关的事业在编人员

县委编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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