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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9 20:08:51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宁海苍焰贸易有限公司等327户企业:
  宁海苍焰贸易有限公司等327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截至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未申报并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且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公司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投资人或清算人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为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并按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同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2022年度企业吊销名册.xlsx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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