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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宁海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开出该县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2-08-03 10:13:44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县综合执法局梅林中队依法查处了一起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这是自7月1日《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县根据该条例查处的首起案件。

7月9日晚上7时许,梅林中队执法队员接报称,梅林街道槐路村内疑似有人在偷倒建筑垃圾。“我们立即驱车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将一堆碎砖、木材倾倒至村内一处空地,正准备趁着夜色离开现场。”执法队员回忆道。执法人员立即叫停违法行为,并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所倾倒的建筑垃圾主要为个人房屋拆除后的破损砖块以及门板,现场已倾倒垃圾的占地面积约为4.65平方米,体积约为0.78立方米。

当事人李某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县综合执法局于7月28日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时只是想图个方便,把家里装修的废料就近处置一下,没想到这是违法的,我一定配合整改。”目前,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将已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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