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
二、公民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1906办公室,也可以拨打联系电话:89285116。
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大厦B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邮编:31560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2023年10月17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三、各乡镇(街道)作为所辖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定禁烧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起草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经多次讨论研究,形成《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5个部门意见,同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起草意义
目前,我县已进入秋季收割期。发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也是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焚烧秸秆工作的一种举措。禁止焚烧秸秆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农田生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