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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25146/2023-51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5-08
发布日期
2023-11-27
发布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工地“2·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11-27 10:36:33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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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9时30分许,在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经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茶院乡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工地“2·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12日6时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李*和张*(李*妻子)开始在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原料车间楼工地干活,由李*驾驶该处工地旁的塔吊,张*负责给该塔吊司索和指挥。9时30分许,李*进行完一项作业后,木工组通过对讲机要求李*用塔吊将一批钢制脚手架斜拉杆从原料车间楼南侧吊运到西侧,等李*操作塔吊将吊钩转到木工组指定位置时,木工组工人已经将100余根斜拉杆用自制铁架码放完毕,遂李*未在张*的指挥下,听从木工组工人的指挥进行了起吊作业。当李*操作塔吊将斜拉杆横跨原料车间楼二楼时,吊运货物意外碰到二楼脚手架外架,被吊斜拉杆失衡散落,砸中下方二楼作业的木工组工人王**。二楼其他工人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搬开散落的斜拉杆并将王**救出,同时拨打了110和120求救。

(二)应急救援情况

宁海县110社会联动平台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公安、应急、急救中心、茶院乡人民政府等部门赶赴现场。急救中心救护人员赶到后将王**送往宁海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茶院乡人民政府牵头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赔偿等调解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毕。

二、事故工地及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乐**;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零叁佰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02月27日;营业期限:1995年02月27日至2065年02月26日;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房地产开发、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相应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二)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年产70万吨光伏高透基板材料及配套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原料、公用工程区域土建工程。工程发包人为宁波旗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8月日签订《原料、公用工程区域土建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零壹佰伍拾捌万元整。开工日期2022年8月28日,总工期270天。

(三)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陈**:男,汉族,出生日期1963年4月10日,身份证号:3**************0,住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灵雅舍村楼下舍3组123号。系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集团工程管理工作。

2.李*:男,汉族,出生日期1996年1月11日,身份证号:522*************38,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田坝桥镇田坝桥村河边组11号。系事故发生时,涉案塔式起重机(塔吊)操作员,具备建筑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

三、调查取证情况

1.经现场勘验发现:事故发生位置位于项目工地内的原料车间楼二楼,西侧楼梯位置散落有100余根长约1.5米的钢制脚手架斜拉杆,散落位置上方的脚手架距离二楼楼面约4米,外架顶部和中部分别散落有一根斜拉杆。

2.宁海县气象局提供信息:2023年2月12日9时,宁东气象站数据为气温13.1摄氏度,极大风2级,降水0。

3.经调查后发现:涉案100余根斜拉杆两端未进行捆扎,仅用工地自制铁架堆放,再用钢丝绳与塔吊吊钩连接进行吊运。

4.经调查后发现:李*在进行涉案斜拉杆的吊运作业时,全程未由司索工张*进行指挥和确认被吊货物的捆绑安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壹佰叁拾叁万元。

死者王**,男,汉族,60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身份证号码:4**************9。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塔吊操作员李*在操作塔吊进行脚手架斜拉杆吊运过程中,吊运货物与二楼脚手架外架发生碰撞,造成斜拉杆失衡散落,导致工人王**被砸死亡,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塔吊操作员李*在司索工不在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冒然听从其他人员的指挥,对未由司索工规范捆绑的货物进行吊运作业,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放任项目工地内塔吊、司索、指挥人员混乱作业,未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在工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放任项目工地内塔吊、司索、指挥人员混乱作业,未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宁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给予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在工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宁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塔吊操作员李*在司索工不在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冒然听从其他人员的指挥,对未由司索工规范捆绑的货物进行吊运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李*在进行起吊作业前,未确保安全,在此起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严防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检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茶院乡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工地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切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县住建局对此次事故中其他参建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彻查,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工地                

“2·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