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编外教师管理,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13】42号)文件精神和县编委办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学校用工时间在一年及以上,履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职责的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外教师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要、合理、实事求是原则。学校提出编外教师用工计划时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已超编的单位,应通过解除合同、系统内调剂和内部转岗等途径予以清理。
(二)控制总量、先批后用原则。学校结合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控制用工总量。确实要增加用工的学校,须事先报批,待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用。
(三)依法规范使用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编外教师用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未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用工条件
第五条 聘用编外教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因学校缺编或学科结构原因造成的部分学科教师不足,可按实际需求聘用,聘用人员的所学专业与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岗位相一致。
(二)聘用的编外教师条件: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年龄要求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要求等其他条件。
(三)有以下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
1、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
2、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
3、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4、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
5、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
对于涉嫌以上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聘用。
第三章 报批和聘用
第六条 建立报批程序,每年申报二次。用工学校结合本单位编制人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于全县中小学正式开学时间之前申报。
第七条 用工指标核准后,方可根据岗位要求实行招聘。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县教育局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对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经招聘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浙江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向当地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准入查询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待遇和保障
第八条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编外教师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编外教师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和经费拨付等。
第九条 学校为编外教师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编外教师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培训、教育等。学校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把考核结果报派遣公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要及时清退以下人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应岗位需要的。
(二)聘用期间因主观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长期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聘用期间受刑事、治安处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被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且符合解除用工关系条件的。
(五)其他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应清退的。
(六)第五条规定的违法犯罪人员。
解除用工关系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制定工资发放标准和增长方法,根据岗位职责、学历、技术、工作强度等确定年薪。
第十二条 编外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编外教师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人事科牵头,教育局计财科、信访纪检室等科室根据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各学校对本单位编外教师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局人事科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外教师管理的牵头科室,负责教育系统编外教师数量控制和控制数内的审批;牵头组织编外教师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编外教师的岗位分类、招聘、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考核管理等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局计财科根据下属学校性质和编外教师情况,协同学校安排编外教师经费;对编外教师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信访纪检室负责协同监督管理,追究违反编外教师管理制度有关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四)劳务派遣公司和学校,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分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学校编外教师的规范管理,包括聘用派遣、管理考核、解聘清退、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资料归档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教育系统内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宁海县教育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