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土地流转项目管理,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规模、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现代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现将《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和《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流转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考核验收和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负责,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土地流转达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本方案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村集体发包给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流转。
1.村集体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
2.农户土地委托村集体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
3.通过村集体流转的土地面积达到全村承包耕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
达到以上3类土地流转认定标准之一的,需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流转协议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期限),且流转土地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生产的,可申请项目扶持。
第五条 扶持标准
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村集体,按流转面积给予200元/亩,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流转土地面积以协议约定并完成实际支付面积为准。若项目补助资金超过年初预算安排数,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需提供材料
1.宁海县土地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
2.村集体(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3.村集体表决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照片;
4.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流转清册(附件2);
5.村集体向农户支付所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收益证明(支付凭证);
6.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7.其他需提供说明的资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验收
1.自主申报。以行政村为单位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相关材料需经所在行政村公示5天。组织村集体填写《宁海县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在“宁海县财政涉农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183.131.246.6:8008/)进行网上申报。未完成县级网上申报的,均不予立项补助。村集体须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乡镇(街道)审验。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核无误的在乡镇(街道)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经统一汇总后,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连同公示照片电子版报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
3.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县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发文下拨补助资金。流转协议、申报表、清册等材料乡镇(街道)及村两级必须单独建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施行三年,期满后视执行效果确定是否继续实行或修订或停止执行。原《宁海县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农〔2020〕195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表:1.宁海县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
2.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流转清册
附件1
宁海县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申报表 |
行政村名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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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项资金内容 | 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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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土地流转 | 农户土地委托村集体流转 |
| 流转面积(亩) |
| 委托流转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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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扶持金额(元) |
| 涉及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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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入经营主体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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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委托流转合同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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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扶持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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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申报村填写,内容务必真实。 |
行政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流转清册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 村
组、队名 | 户主姓名 | 协议签订人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委托流转耕地畈名 | 委托流转面积 | 委托流转起止时间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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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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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确认: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表格中“户主姓名、委托流转土地畈名及权证面积”必须与土地承包权证登记内容一致;户主与委托流转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的,应注明其与户主关系;《清册》需电脑打印,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项目管理,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规模、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现代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局重新制定了《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
2.《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宁农〔2023〕182号)。
三、起草经过
1.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原局长潘海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原有的《宁海县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农〔2020〕195号)文件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的设定不够明确、细化,并列入整改范围。
2. 根据今年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两个建议即长街镇王必选代表第100号建议《关于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大佳何镇陈燕珍代表第65号建议《关于加强石门艺术谷实现共同富裕的建议》,都提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相关问题。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3. 赴乡镇街道开展调研,组织座谈讨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同时召集局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多次讨论,不断修改完善,于2023年11月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一)总则: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流转项目资金。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对土地流转达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转面积给予300元/亩,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申报所需提供材料及申报验收程序。
(四)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年,原《宁海县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农〔2020〕195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