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中心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金融中心2号楼409室,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业务二科;
电子邮件地址:fz_xxgk@ninghai.gov.cn;
联系电话:0574-65060015。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
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3年3月6日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制定本规定。
一 、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
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元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面积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
(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下同)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增加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与第 (四)项的面积补助后,其建筑面积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再增加两者差额部分,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下同)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办公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标准容积率为2.0;办公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标准容积率为1.8。工业、仓储房屋标准容积率为1.0。
二、 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 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27%。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2%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根据换算结果增加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与第(四)项的面积补助后,其建筑面积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内部分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 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 、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公布实施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以及2017年9月20日公布实施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有调整的,则按宁波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政府重新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为保障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拟对我县现行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目前我中心已起草《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适当提高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的标准
1.调整内容:《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商业、办公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下同)的1%补偿提高至按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提高至按3‰补偿。工业、仓储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提高至按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提高至按5‰补偿。
2.调整原因:《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已将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为宁波全大市确定的统一标准。
(二)修正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涉及容积率部分内容
1.调整内容:房屋标准容积率:办公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标准容积率为2.0;办公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标准容积率为1.8。工业、仓储房屋标准容积率为1.0(原规定:办公、工业、仓储房屋标准容积率为0.8)。
2.调整原因:《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土地容积率的调整》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6年9月1日印发。容积率调整内容也已写入《宁海县执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2018〕1号),现根据上述文件修改《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
(六)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按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为保持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谨性,在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三条中增加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内容。
三、其他事项及建议
本规定施行后,《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6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