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化“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委发〔2022〕13号)、《宁波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2〕20号)、《宁海县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海县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1+8”执法部门下沉在乡镇(街道)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下沉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下沉人员与乡镇(街道)联动情况,将下沉人员分为三类:
第一类:集中办公型。进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在乡镇(街道)指定地点实现物理整合、集中办公的下沉执法人员。
第二类:定点常驻型。在乡镇(街道)常驻,但未与乡镇(街道)及其他执法队伍集中办公的执法人员,须落实“三有”制度,即有联系人员名单、有联系工作机制、有双向考核机制。
第三类:随叫随驻型。平时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对所联系乡镇(街道)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遇有集中联合行动或有关突发情况时,应属地乡镇(街道)“吹哨”指令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处置管辖区域内、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随叫随到的下沉人员,并须落实“三有”制度。
相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建立各类下沉人员职责任务清单,共同确定各类下沉人员数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认定,报综合执法指导办备案。
第四条县级“1+8”执法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锁定形式实施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下沉人员实行实名制纳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下沉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党委双同意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指导办备案。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数量和地域特色等因素,合理配备下沉人员数量,下沉人员应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下沉人员统一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进行专项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员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下沉人员实行“县属乡用共管制度”,身份性质不变,编制、人事关系仍在主管部门,党(团)组织关系划转到相应的下沉乡镇(街道),并将下沉人员同步关联至浙政钉系统乡镇(街道)组织体系中。
第八条下沉人员的变动调整,主管部门应事先与乡镇(街道)沟通,经属地乡镇(街道)党委审核同意,再由县委编办备案。
第九条 下沉人员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原则上五年内由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轮岗交流。因退休、调离等情形导致下沉人员空缺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员到位。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根据核(锁)定的人员编制数,安排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人员下沉乡镇(街道),编制有空缺需补员时,由属地乡镇(街道)向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招录规定和程序申报用编计划、配合做好人员招录等工作,并负责做好人员招录后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根据下沉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和实际下沉数量明确职级(职员等级)职数和岗位数量,并实行单列管理,专门用于下沉人员。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一般不得借调下沉人员,确需借调人员帮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应按程序书面征求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委的同意,控制借调人员的数量和期限,借调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因工作原因确需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再纳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要有机结合“条抓”与“块统”,抓住平衡点,实现“条指导”、“块指挥”。综合执法指导办履行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职责,牵头做好抓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在条线上抓好下沉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履职监督、跨区域重大案件协调、队伍建设等工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协同做好履职监督、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队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在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建设的引领统筹作用。执法队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兼任。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加强对下沉人员的资源整合和力量统筹。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内基本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党性锻炼。以党建促业务提升,开展典型先进评比活动。建立常态化学习教育制度,提升思想理论水平,筑牢廉政防线。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要定期整合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上级督查督办等问题反映渠道,收集汇总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形成月度报告、季度评估、年度总结。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下沉人员联合执法会议,会商处理各类问题,制定监管执法计划。定期按照“监管一件事”清单,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多跨为主的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第十七条下沉人员要按照“县属乡用、双重管理”的要求,除日常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外,还须向属地乡镇(街道)汇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下沉人员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反馈给主管部门。对评议结果优异,表现良好的下沉人员给予公示表彰,向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推荐;对评议较差的下沉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提出有关组织建议。下沉人员不胜任、不服从、不配合乡镇(街道)工作的,乡镇(街道)党委可与主管部门商议进行人事调整,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下沉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工作,按要求填写值班日志,保持联络畅通,严禁擅离职守。积极参与防汛防台等特殊期间乡镇(街道)值班备勤工作,若遇要重大突发事件、灾情等情形时,下沉人员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和派出部门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应支持派出部门履职尽责,同时对下沉人员要一视同仁,结合干部自身能力素质,进行统筹培养和使用。派出部门开展全县性统一执法活动时,可向乡镇(街道)调度下沉执法力量,乡镇(街道)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下沉人员受派出部门直接指导或管理的业务领域,在履职中发生信访、投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由派出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因乡镇(街道)管理缺位越位,造成下沉人员无法正常履职的,视情追究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央关于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奖可上浮20%的规定,加强县域统筹分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下沉人员数量及类别,在专项考核奖的“乡镇倾斜专项”中核定激励专项经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根据下沉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激励专项基数。涉及“一对多”下沉人员的,下沉人员激励专项经费平摊到对口负责的乡镇(街道)。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专班考核结果,区域内上年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数在县域范围内排名前30%的乡镇(街道),其下沉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基数上浮5%,排名后30%的乡镇(街道),其下沉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基数下浮5%。
第二十四条下沉人员考核纳入乡镇(街道)体系,下沉人员激励专项由乡镇(街道)统一发放。为进一步激发下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街道)可在对所有下沉人员的激励专项分类统筹基础上,结合下沉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各类人员的激励专项设定浮动比例,进行考评调控。考评内容包括:属地监管执法任务情况、接受综合信息指挥室协调指挥情况、参与乡镇(街道)重点工作情况等,具体为:
1.日常巡查、监管情况;
2.案件受理、办结情况;
3.综合信息指挥室派单事件完成情况;
4.参加属地联合执法、“最多查一次”联合检查情况;
5.参加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应急处突、重点工程建设等情况;
6.参与乡镇(街道)网格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下沉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力量考核激励工作由县委编委统筹负责,组织、人社、财政、综合指导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部门职能定位落实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建立起常态化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沉人员的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用车由主管部门配置,日常运行费用按原渠道保障。执法车辆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喷涂标准图案,保持车容整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沉执法人员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
第二十八条 下沉人员因参与驻地乡镇(街道)工作加班的,按县内统一的夜餐费规定标准,由属地乡镇(街道)审批并发放补助,不得重复和随意发放。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为下沉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按要求配备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条件允许的,应进行集中办公。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办公自动化和安全监控的需求。
第三十条下沉人员的年休假、健康体检、工会疗休养等事宜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前应告知属地乡镇(街道)。
第三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从大局出发,对上级明确的改革任务要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下沉干部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有序推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和要求的,执行上级新规定和要求。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委发〔2022〕13号)、《宁波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2〕20号)、《宁海县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纵深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健全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构建完善协同高效、机制健全、监督有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宁海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宁海县行政执法人员下沉标准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下沉标准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共分总则、人事管理、日常管理、考核奖励、其他规定、附则六个部分,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对象和下沉人员分类标准。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县级“1+8”执法部门下沉在乡镇(街道)的执法人员。并将下沉人员分为三类,分别为:
第一类:集中办公型。进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在乡镇(街道)指定地点实现物理整合、集中办公的下沉人员。
第二类:定点常驻型。驻地在乡镇(街道),但未与乡镇(街道)及其他执法队伍集中办公,须落实“三有”制度,即有联系人员名单、有联系工作机制、有双向考核机制。
第三类:随叫随驻型。平时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对所联系乡镇(街道)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遇有集中联合行动或有关突发情况时,应属地乡镇(街道)“吹哨”指令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处置管辖区域内、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随叫随到的下沉人员,并须落实“三有”制度。
第二部分:人事管理。主要内容为下沉人员管理形式、变动调整、职级职数、借调程序等。一是管理形式方面,明确下沉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实行“县属乡用共管制度”;二是变动调整方面,规范了下沉人员的变动调整流程和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工作期限,对于空缺岗位,主管部门应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补员到位;三是职级职数方面,要根据下沉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和实际下沉数量明确职级(职员等级)职数和岗位数量,实行单列管理;四是借调程序方面,对于下沉人员借调应按程序书面征求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委的同意,控制借调人员的数量和期限。
第三部分:日常管理。主要内容为职责分工、基层党建、日常执法、人员履职、人员评议、协作支持、责任认定等。一是职责方面,明确了综合执法指导办、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分工;二是基层党建方面,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党建促业务提升的要求;三是日常执法方面,细化了乡镇(街道)对于下沉人员在问题处置、联合会商、专项检查、联合行动中的协调统筹职责;四是人员履职方面,下沉人员按照“县属乡用、双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双向报告制度,并做好值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五是人员评议方面,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下沉人员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主管部门;六是协作支持方面,对于派出部门开展全县性统一执法活动时,乡镇(街道)应予以支持派出部门对于下沉执法力量的调度使用;七是责任认定方面,明确了下沉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时,责任认定途径。
第四部分:考核奖励。主要内容为激励专项经费、激励专项基数、考评调控等。一是激励专项经费方面,提出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下沉人员数量及类别,在专项考核奖的“乡镇倾斜专项”中核定激励专项经费总额;二是激励专项基数方面,根据下沉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激励专项基数;三是考评调控方面,乡镇(街道)在对所有下沉人员的激励专项分类统筹基础上,结合下沉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各类人员的激励专项设定浮动比例,进行考评。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主要内容为执法保障、数字应用、办公设施、工作要求等。要求各单位共同保障好下沉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高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
第六部分:附则。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