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函〔2023〕7号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须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办理,同时要符合以下几方面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一户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管控标准为:使用农用地新建或改扩建住房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使用存量宅基地原址翻建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2、规划先行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遵循《宁海县岔路镇总体规划》、《岔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村民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未批先建、面积超标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3、建新拆旧原则。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建新未拆旧等“一户多宅”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报条件
(一)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分户后村内无住房的;
2、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一户多宅的;
2、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申请异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不符合镇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的;
5、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的;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房屋或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申请翻建和改扩建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报程序
1、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有土地证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核实建房户资格条件、现有房屋及拟申请宅基地选址等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对以下建房情况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
①户主名单及家庭人口;
②原有宅基地住房情况;
③申请建房的四至、面积和拟建房间数等情况。
3、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岔路镇便民服务中心村镇建设窗口。
4、岔路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初审,镇重点办对申请人拟用地和建房是否符合镇村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
5、镇重点办会同资规所、联村干部到场调查核实。
6、岔路镇政府对拟同意批准用地的建房户名单进行镇级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重点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对公示存在异议的,暂缓审批予或予以退件;
7、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将填好的表格上报镇重点办;
8、镇重点办联合镇资规所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9、农村宅基地批准后,由岔路镇政府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10、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公布宅基地批准情况;
11、村民开工前三天告知镇重点办,由镇重点办会同资规所和联村干部到场放样,并做好放样登记、跟踪巡查、验收等工作。
12、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岔路镇政府申请验收。未按照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岔路镇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拆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岔路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管控机制
1、统筹镇重点办、执法队及资规所执法力量,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未批先建、超审批面积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2、村书记是所在行政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同意村民违法建房或制止不力的,对有关村干部追究相应责任,并与村干部年终考核挂钩。对于情节严重的村可适当削减本年度财政补助项目。
3、联村干部对所联系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负联村责任,相关工作纳入联村干部考核办法。
4、对不按规定进行建房或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村民,新建房屋不予接入电表、电话、自来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农村宅基地建房补充说明
1、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在符合“一户一宅”、个人建房有关审批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危旧房、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使用功能的房屋等特殊情况,由村集体出具情况说明并经联村组确认后予以审批。
2、分类加强用地建房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村庄,不得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不允许已有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只可以进行原状维修,但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允许进行危房原址翻建。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村庄,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村民可以进行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岔路镇政府有关科室部门可依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政府备案的村庄发展建设规划成果,并遵循“依法、便民、务实”的原则进行村民建房有关事项审批。
六、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岔路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