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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信息】宁海县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7-27 09:45:45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1.申请。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提出网上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由乡镇街道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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